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解决
1、和解,即双方在针对争议部分进行沟通后相互理解达成共识。
2、协调,是指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对争议部分予以明确,使争议双方能够解决争议问题。
3、仲裁,指对争议问题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裁决,争议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对争议问题提请仲裁。
4、诉讼,这是对争议解决最终方式。争议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据司法程序通过调查、作出判决、采取强制措施等来处理纠纷。
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有什么特征
1、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
2、监理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理合同是以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控制和管理为主要内容,因此监理合同必须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的程序,符合国家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各种标准、规范要求。
3、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建设工程实施阶段所签订的其他合同,如勘察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产生新的物质成果或信息成果,而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凭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业主委托为其所签订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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