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处理方式是协议优先,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范围有:
1.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2.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情形;
3.法律规定的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
1.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如果招标人或者是中标人一方拒绝订立合同,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相关民事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这两种责任的大小有很大的差异,如果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条的规定,应当赔偿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通常限于对方因信赖会与之订立合同而发生的相关支出;如果承担违约责任,则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对方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包括对方的可得利益损失。显然,明确究竟承担何种责任是重要的。
2.主流观点的立论基础及其逻辑错误
缔约过失责任观点是主流观点,这种观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一些地方高级法院判决的支持。这种观点认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双方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而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尚没有合同关系。因为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必须以书面形成订立,而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尚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故双方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拒绝订立合同的一方只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主流观点的立论基础是其对《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八十九条和《招标投标法》第46条分别所指的建设工程书面合同之间的关系的理解。《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主流观点认为,《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八十九条所指的书面合同和《招标投标法》第46条所指的书面合同是同一个书面合同,正因为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一方拒绝订立该书面合同,所以双方才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然而,主流观点的立论基础却是错误的。即使中标后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双方也已经建立了合同关系,这个已经建立的合同就是基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形成的合同,也就是《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八十九条所指的书面合同。因为《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六十九条:“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显然符合上述形式要求。就相关文件的法律性质而言,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因而,即使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和招标人没有订立《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书面合同,双方的书面合同关系也已经存在了,缔约过失责任观点是错误的。
既然双方已经存在合同关系了,为什么《招标投标法》第46条还要求双方订立书面合同呢?该书面合同与基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构成的书面合同又是怎样的法律关系呢?
这两个合同实际上是同一个合同关系,而并不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中标后订立的书面合同恰恰是对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时双方就建立的书面合同关系的一种补充约定,前者的内容必须服从后者。因为《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而所谓“合同实质性内容”就是指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内容。显然,尽管一方在中标后拒绝与另一方订立书面合同,这并不能抗辩双方因中标通知书发出这一事实而建立的书面合同关系,即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书面文件构成的书面合同。
3.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特殊性
以招投标方式确立合同关系是比较特殊的,因为涉及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权利义务的一些具体约定常常无法在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体现出来。所以,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双方尽管已经建立了合同关系,但还应当对履行合同涉及的具体事项做出补充约定,通常这些补充约定会和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相关内容一并体现在双方即将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书中。
具体地说以招投标方式确立的合同关系的这种特殊性表现在:订立合同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构成了书面合同,确定了双方的合同关系,并明确了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第二个阶段由双方进一步完善该书面合同的内容,形成了补充合同。这是因为第二阶段对具体事项的约定通常无法体现在第一阶段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
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双方把两个阶段的合同内容一并体现在建设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建设工程合同书中,该合同书也就包括了双方合同关系的全部。但这仍然也不能改变在签订统一制定的建设工程合同之前,双方已经形成了书面合同关系的事实。
4.结论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拒绝订立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即违约方应当支付给向对方的赔偿额还应当包括对方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如何认定缔约过失责任?
265人看过
-
【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在各国立法中的发展
51人看过
-
如何才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256人看过
-
【缔约过失】关于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竞合
178人看过
-
缔约过失构成要件是什么,缔约过失的责任
370人看过
-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是什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397人看过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可以约定。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 更多>
-
如何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怎么赔偿贵州在线咨询 2023-05-10一、如何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因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恶意进行谈判,使合同不能成立或者不能生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假借订立合同,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他人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 2、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在订立合同的
-
缔约过失责任怎样处理,如何赔偿损失贵州在线咨询 2021-04-071、赔偿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是合同法和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它与正在缔结的合同本身无关,它是相对独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无法恢复,因而必须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予以救济。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
-
怎样界定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天津在线咨询 2021-04-061、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这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要件。 2、必须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 反契约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先契约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产生的法定附随义务,主要是告知、协作、照顾、忠实等义务。这些义务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违反这些义务
-
缔约过失责任中承担违约金的如何认定青海在线咨询 2023-07-24缔约过失责任没有违约金。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说明合同尚未履行,只有合同开始履行后才有适用违约金的可能,所以,缔约过失责任是没有违约金的。
-
如何理解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福建在线咨询 2023-06-12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并使这些权利之间产生冲突的现象。 债权责任的产生不需要双方事先有任何法律关系,但也不排斥双方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情形。因此,当事人于缔约之际的违法行为,可能既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又构成侵权责任,从而产生责任竞合。如在缔约过程中未尽依诚信原则所生之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财产的损害,未尽保密义务将其知悉的秘密加以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或以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