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刑事部分而言,目前无法认定刘鑫对江歌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很难认定刘鑫的刑事责任。
首先,本案行凶杀人者为陈世峰,刘鑫并无积极的作为,刘鑫不可能因作为而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的刑法理论认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只要不是在场人的行为所引起的,刑法便不要求他履行排除和采取某种措施避免危险发生的义务。
因此,刘鑫的行为并非法定救助义务来源中的先行行为,其不承担由此带来的刑事责任。
江歌一案宣判、赔偿江母69万
案情介绍:
2016年11月,江歌在东京被刘__的前男友陈__杀害。刘__是江歌在留学时的同乡、好友。案发前两个多月,刘__因陈__不同意与其分手产生争执而向江歌求助,在江歌的好心下同意她与自己同住。
但是陈__找到刘__与江歌同住的公寓,上门纠缠滋扰,刘__向已外出的江歌求助。江歌提议报警,但是被刘__以合住公寓违反当地法律、不想把事情闹大为由拒绝,请求江歌帮助,
1同日二人前后进入公寓二楼过道,在楼上的陈__携刀冲至二楼,与走在后面的江歌遭遇并发生争执,期间走在前面的刘__打开房门,先行入室并将门锁闭。陈__在公寓门外手持水果刀捅刺江歌颈部十余刀,随后逃离现场。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江歌是一个热心肠且见义勇为的人,而作为江歌好友的刘__事发后还在网络上讽刺江歌母亲,对此形成鲜明对比,对于救了自己的好友母亲居然还讽刺,说明真认识不到自己错误!
法院审理过程中:
刘__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__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具有明显过错。
而刘__在事发后发表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了江秋莲的情感,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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