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物鉴定不纳入办案期限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3 15:18:00 291 人看过

一、毒物鉴定时间是否计入办案期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4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判决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2、《刑事诉讼法》第122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鉴定的期间不记入办案期限。

六部委关于《刑诉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它鉴定时间都应计入办案期限。

二、哪些司法鉴定时间不纳入办案期限?

1、《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4、《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二百零九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

三、公安机关办案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第二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一般来说,毒物鉴定主要应用于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按照目前规定,只有精神病鉴定时间是不计入公安机关办案期限的,其它司法鉴定都要纳入办案期限。所以说毒物鉴定不纳入办案期限的说法是不准确的。这一点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明文规定。读者可以深入了解,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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