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仲裁有哪些规定?
一、或裁或诉二选一。
《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二、撤销裁决应再审。
《民诉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法律文书包括: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
(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三、专属管辖可突破。
《民诉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
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我国三类特殊涉外经济合同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我国法院对这三类合同专属管辖,但仲裁可对专属管辖进行突破,参考国际惯例,适应经济发展要求。
四、裁前保全须谨慎。
《民诉解释》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保全担保非必须。
《民诉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裁定是否进行保全。裁定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无需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
六、仲裁、执行“两条线”。
《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九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进行。
案外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
七、执行形式要件须满足。
《民诉解释》第五百四十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裁决书正本。如申请人为外国当事人,其申请书应当用中文文本提出。
八、不予执行不同情形要区分。
《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
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九、不予执行救济途径要明瞭。
《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就该民事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不予执行申请时机勿错失。
《民诉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
十一、推翻才无证明力
《民诉解释》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十二、仲裁协议抗辩审查。
《民诉解释》第五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时,被执行人以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抗辩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裁定执行或者不予执行。
在涉外仲裁中,如果当事人以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抗辩的,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而且人民法院对上述情形不主动进行审查,而须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及提供证据证明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才予以审查。
十三、临时裁决,首次确认。
《民诉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
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十四、承认前置,执行随后。
《民诉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承认后,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规定予以执行。
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十五、期间计算,区分情况。
《民诉解释》第五百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十六、涉外裁决,合议审查。
《民诉解释》第五百四十八条: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陈述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七、涉港澳台,参照适用。
《民诉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民事诉讼法规定是否适用于仲裁
307人看过
-
民事诉讼法仲裁条款中有哪些情形可以撤销仲裁裁决
90人看过
-
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情形规定有哪些?
168人看过
-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裁判规定是什么
356人看过
-
合同中关于仲裁诉讼如何约定
240人看过
-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哪些规定具有关键性?
210人看过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
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诉讼情形有哪些西藏在线咨询 2021-09-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
-
2022年民事仲裁诉讼有哪些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15合同纠纷,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在合同签订地起诉。 合同履行地是指履行合同所确定义务的地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订立之时,或者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还是不能确定履行地的,那么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
-
最高法关于虚假诉讼仲裁规定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16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民事诉讼法关于仲裁当事人的权利是怎么规定的甘肃在线咨询 2022-02-22仲裁当事人有哪些基本权利: (一)被申请人有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的权利,有提出反请求的权利在仲裁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有权表示承认,也有权提供证据表示不承认仲裁的请求,被申请人还可以提出反请求。当然反请求必须符合仲裁范围和仲裁事项的要求。 (二)申请人有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权利申请人有权申请仲裁,在申请书中提出自己的仲裁请求,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也有权放弃自己的仲裁请求,终止仲裁程序。申
-
民事诉讼中,哪些裁决可以上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的种类有哪些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02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三种裁决书可以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