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保险中包含有财产保险的内容
人身保险虽然是以人的生命健康作为保险对象,但并不完全等同于人寿保险。人身保险中既包含有对死亡、残疾等进行赔偿的定额保险,也包含有根据实际发生金额进行赔偿的附加险部分,诸如附加住院医疗费险部分从设置的目的、约定的内容和给付保险金的方式来看,就是一个对被保险人因为人身意外伤害而在住院医疗方面实际支出成本的一种补偿,其保险金的给付数额取决于被保险人在住院医疗方面的实际支出,具有明确的损失补偿的目的和性质。这些费用的产生源于生命和健康所遭受的伤害,但并不能改变其是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在财产上的一种减少的事实。
(二)损失补偿原则对于人身保险中健康医疗险部分的适用与人身保险的特质没有冲突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作为保险对象,与财产保险以财产作为保险对象具有本质上的区别。笔者当然认为人的生命和健康无法以金钱来衡量,并不认同某些理论关于“在市场经济中作为经济主体的人的价值是可以衡量的,特别是将人身作为标的进行保险的时候,特定人的经济价值可以通过其创造财富的能力进行评估,并可以通过一系列的指标进行量化”的观点。但是,由于在人身保险中客观存在附加的补充医疗保险和住院费用险等财产保险的内容,这些财产保险所补偿的是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在其生命和健康受到意外伤害时为了挽救生命和健康而在医疗方面所实际付出的费用,并不是对人的生命和健康本身的一种价值评估,也不是对被保险人生命和健康受损这一事故本身的一种补偿。
(三)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中有条件适用更加符合保险原理和目的,更加公平
损失补偿原则之所以成为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与其能够集中和直接体现保险的基本原理和目的是分不开的。人身保险既然在附加险部分包含了财产保险的内容,如果完全排斥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将会导致同样的保险类型不能适用同一原则的情形出现,这不单会破坏保险本身的严谨和规范,损害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对于其他被保险人来说也可能造成不平等。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可能因为是否从事故责任人处获得医疗费赔偿的不同而导致其在人身保险中遭遇损失补偿和超损失补偿两种不同的结果,对于未从事故责任人处获得医疗费赔偿的被保险人来说是一种不公平。而只有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中得到应有的适用,才能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从而进一步消除我国社会公众对保险普遍存在的疑虑,更好地推动保险行业的发展。
(四)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中适用应遵循严格的条件
人身保险基于其特殊的性质,在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方面也应当遵循严格的条件。有限的适用范围。必须严格将损失补偿原则限定于人身保险中附加的医疗费、住院费等以实际产生费用为补偿依据的财产险范围内,其适用不能与普世价值观相冲突,也不能直接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的形式要件。基于人身保险的特质和国内保险市场和公众认知的客观现实,必须赋予保险公司严格的形式责任。即保险公司必须在人身保险中将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通过合同条款的形式予以明确体现,并将相关条款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如在合同条款中没有体现,则保险公司不能以双方虽未约定、但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基本原则为由抗辩被保险人依据合同要求给付保险金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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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种。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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