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侵权经销商生厂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商标侵权经销商生厂商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当前就必须是经销商和生产商,他们都是在知情的情况之下所进行的商标侵权行为,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具体措施如下: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什么?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具体包括四种情况: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未经许可实施此种行为,无论属故意或过失,均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者主观上明知或应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构成此类侵权行为。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这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
1、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2、未经商标权人委托或者授权而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3、超越商标权人授予的权限任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4、销售属于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对此类行为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2、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当代社会很多的人员,他们面临着商标侵权的时候,是不知道如何来进行的,不管怎么样来说的话,应该找到直接的责任人员,然后一纸诉状向他们告上法院,这样的话就可以进行精准认定,完毕之后的话会有生效的法院的判决,可以依照这个判决来进行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n(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n(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n(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n(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n(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n(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n(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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