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航征故意伤害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8:33:08 193 人看过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曹现锋,郑州市二七区京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人周航征,男,1985年9月8日出生。2008年12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航征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九年三月十日作出(2009)金刑初字第5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航征未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未抗诉,本案刑事部分已生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听取了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11月24日零时许,被告人周航征在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金碧辉煌夜总会”内作保安当班时,与前来消费的张××等人因故发生争执,周航征持钢管将张××的右臂打伤,致张××右尺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张××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另查明,被害人张××因伤支付医疗费3947.68元、交通费1860.5元,其月平均收入为2829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陈述,案发当晚,其和几名朋友到“金碧辉煌夜总会”为朋友彭××庆贺生日。零时许,不知为何其朋友在该夜总会的后门处与保安发生争执,几名保安到一房间内脱下保安制服换上便装后,手持钢管威胁并殴打其朋友,其劝阻时,被一名保安持钢管打伤右手臂。该陈述被殴打经过,有目击证人彭××的证言印证。被告人周航征归案后,经被害人张××和证人彭××分别辨认,均确认周航征即是案发当晚持钢管打伤张××之人,有辨认笔录在卷证明。

2、被告人周航征供述,其系“金碧辉煌夜总会”的保安。案发当晚其当班时,因与夜总会的几名小姐发生争执,有几名男子持啤酒瓶对其殴打,其遂持钢管与对方厮打。证人薛海源、彭宠星(均系夜总会保安)证明的案发原因均印证了被告人供述,且证明,当时看到周航征身着便装手持钢管将对方一名男子打倒在地,被打男子用胳膊阻挡。

3、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公(郑)伤检(鉴)字(2008)939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确认,张××右尺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4、公安机关抓获周航征时,从保安室内提取钢管一根,有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

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了医疗费、交通费票据和工资表等证据,证明了其因本案所受经济损失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航征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航征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周航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295.18元。

张××上诉及其委托代理人均称原判认定赔偿数额错误,具体如下:

(1)误工费过低;

(2)张××已构成十级伤残,原判未予支持残疾赔偿金不当;

(3)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应予支持。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均与一审相同,证据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经本院核实无误,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周航征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张××上诉及其委托代理人均称原判认定赔偿数额计算错误的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经查,关于误工费,根据原告人张××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可知,其受伤后,先后在河南省人民医院、武警河南总队医院、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巩义骨科医院接受治疗,但并未住院,且无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其误工时间,一审法院根据其损伤程度,并依据其提交的收入证明及系美发师之职业特点,酌情判定其误工时间为三个月,并据此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关于残疾赔偿金,经查,上诉人张××并未做过伤残等级鉴定,故对该项费用不予支持。关于后续治疗费和交通费等费用,因上诉人张××在一审期间并未提出该项诉讼请求,亦无法定机构的相关鉴定结论支持,依法不应认定,其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综上,该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的上诉理由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庞景波

审判员耿磊

代理审判员常玉峰

二○○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董正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2日 17: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居某某、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长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居某某,男,1971年6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初中文化。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2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09]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居某某、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毕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居某某、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被害人石某某、熊某某分别提出需搜集新的证据,本院先后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底始,上海某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通过与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获得在某机场回收废油脂的资质许可。其下属员工被告人居某某、周某某在工作中与不具资质的石某某
    2023-06-11
    500人看过
  • 海口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昨日(2日)上午10时许,海口市青年路渡头村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2人死亡案件。据警方初步调查,嫌疑男子与一女子因矛盾纠纷引发口角,女子的两名男性朋友张某、叶某遂上前帮忙,并与嫌疑男子发生扭打,后者持刀行凶将张某、叶某捅伤后不治身亡。当日18时40分许,嫌疑人邵某泰在海口市道客村被警方抓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媒体畅凯文/图目击者:当时场面很惨烈昨日上午10时许,海口市青年路渡头村突然传来一声嚎叫。就在那辆面包车停放的门口,从那儿开始打起来的,有人被捅了,路面上还有血。一位目击者向媒体指了指渡头村门牌号为262号的地方说,捅了人之后还在追,那个人(嫌疑人)已经跑了。媒体进入该户民房采访时,被告知我们什么也不知道,只是听见有人喊了一声。媒体在该户门口发现了血滴,沿着路面一直滴到一条巷子里,滴血的路段足有三百米。媒体在巷子里看到,伤者躺在地上,120急救人员正在抢救。中午12时许,现场急救
    2023-06-11
    488人看过
  • 李贝贝、李风风故意伤害一案
    原公诉机关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贝贝,男,1989年4月20日生。原审被告人李风风,男,1987年5月30日生。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贝贝、李风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9年6月1日作出(2009)宜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贝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8年11月7日下午,被告人李贝贝、李风风和李XX(另案处理)、李XX在李X毅家喝酒,酒后李贝贝和李风风、李XX三人骑摩托车到董王庄乡邓岭村玩,在长尺地村附近遇到骑摩托车路过的王XX、魏XX、魏XX三人,二被告人将王XX拦下并实施了殴打,致被害人王XX肝脏右叶第Ⅴ、Ⅵ段隔面有三个分别为3cm、4cm及6cm的伤口,部分伤口出血,该伤后经医治已治愈。经鉴定,王XX的伤情属重伤范围。案发后
    2023-06-11
    401人看过
  • 故意伤害造成一级,故意伤害伤情鉴定轻伤一级吗?
    故意伤害轻伤一级会判刑。(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故意伤害罪哪些情形可以减轻处罚(一)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轻伤偏轻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偏轻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二)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基准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在1—5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三)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四)具有坦白、认罪态度较好或者亲属间因家庭琐事而致人伤害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五)具有法定可以减轻处罚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赔偿
    2023-02-18
    271人看过
  • 一般刑事案件多久结案轻伤故意伤害
    1、公安侦查期间的期限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后,一般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2、审查起诉期限案件侦查终结后,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023-04-07
    113人看过
  • 上诉人宁武红故意伤害一案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宁武红,男,1986年3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建新村黄洞片彭家组173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8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宁武红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08)浏刑初字第54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宁武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是:2007年6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宁武红与余水根、蔺代炎(均已判刑)在浏阳市城区“上海滩网络休闲中心”上网时,与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长兴社区青年潘尹滔发生口角,被告人宁武红和余水根、蔺代炎对潘尹滔进行殴打后离开网吧。在出租车上,被告人
    2023-06-11
    216人看过
  • 航意险对“意外伤害”才理赔
    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航意险),属自愿保险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根据保监会审核认可的《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2003年3月1日起每一份保险单为20元,保险金额由原来的20万元增加到40万元,同一被保险人最高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如果被保险人改乘由航空公司为约定航班所有旅客调整的班机或被保险人经航空公司同意对约定航班改签,且起始港和目的港与原约定航班相同时,合同继续有效。投保范围: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保险责任:共有五项。一是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二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2023-06-08
    83人看过
  • 故意伤害案例研究
    怒发冲冠致人重伤,竟然只为一个箩筐?记者28日从惠州相关部门获悉,近日博罗法院宣判了因一个箩筐引发的血案,为帮同乡要回箩筐,冯某将他人打至重伤,收获冲动的惩罚,因故意伤害罪,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冯某,48岁,老家在广西崇左,近年一直在博罗园洲种植蔬菜营生。今年8月9日下午,冯某和另外一个朋友一同到老乡老赵家吃饭喝酒。席间,老赵提到他一个装菜的箩筐被同市场的邓某拿走了,前几天去要对方一直不肯还。冯某和朋友表示吃过饭就去帮他把菜筐要回来。下午4时多,老赵和其他朋友先去找邓某理论,冯某随后也到了邓某住处,在门口看见老赵和邓某在争一个菜筐。冯某立刻上前帮老赵抢,没想到却被邓某抓伤了手臂。冯某一气之下夺过邓某手中的碗,朝他眼睛砸了过去,导致邓某当场血流满面。经鉴定,邓某的伤势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属七级。事后,冯某家属与被害人邓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邓某10万元并取得了他的谅解。博罗
    2023-07-02
    458人看过
  • 什么是故意伤害案
    对于故意伤害案件,我国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理所遵循的具体程序为:由公安部门侦查,公安部门侦查结束后向检察院申请批捕;检察院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复核。复核后认为不符合批捕条件的,向公安部门发出《不予批捕通知书》,公安部门收到《不予批捕通知书》后放人;复核后认为符合批捕条件的,公安部门随即正式逮捕犯罪嫌疑人。一、拘留37天会给家里发批捕证吗拘留37天不会给家里发批捕证,如果刑事拘留满37天,检察院认为应该批捕的,就会发放《逮捕证》;如果认为不需要批捕的,会向公安部门送达《不予批捕通知书》,公安部门在收到《不予批捕通知书》之后,必须立刻放人。二、检察院已批捕是否可以探监?批准逮捕是刑事侦查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检察院
    2023-02-24
    338人看过
  • 刘旭光故意伤害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旭光,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湖南省祁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祁东县马杜桥乡乐园村第11村民小组。2009年2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祁东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祁检刑诉[200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旭光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延萍、书记员占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旭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旭光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刘旭光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
    2023-06-11
    362人看过
  • 曾庆德故意伤害案
    公诉机关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庆德,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汉寿县酉港镇辰护村。1995年7月因盗窃罪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1月因盗窃罪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2007年9月21日又犯盗窃罪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12月投入岳阳监狱一监区服刑。现羁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岳君检监诉(2009)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庆德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文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曾玲玲、人民陪审员李友义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锋担任记录。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
    2023-06-11
    231人看过
  • 高莹莹故意伤害案
    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X,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9年4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转取保候审。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2009)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高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3日夜,被告人高X伙同朱妞妞(已判刑)、陈晓波、肖娟会、张琼(均在逃)等女友共五人被邀至栾川县“超越时空”KTV酒吧一楼一房间内玩耍、喝酒。当时,在房间内玩耍的还有被邀去的嵩县籍女青年刘翠平等人在唱歌。在喝酒的朱妞妞、高X等人嫌唱歌的刘翠平等人太吵,两拨人为此发生争吵引起摩擦,刘翠平出去叫来几个帮手对朱辱骂后离去。之后,双方仍余怒未消,又通过电话相互争吵,从而使矛盾升级,已经离去的刘翠平只身返回“超越时空”,
    2023-06-11
    284人看过
  • 苏金虎故意伤害案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金虎,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汝州市寄料镇寄料村6组。因本案于2009年7月2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由我院决定被汝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金虎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苏金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5月,苏建军(已判刑)因琐事对被害人王X朝心怀不满,后苏建军和被告人苏金虎商议与杨卫(已判刑)取得联系,三人商议由苏建军出资,杨卫联系人员来寄料街对王X朝实施报复。2004年5月6日凌晨2时许,杨卫带领吕银川(已判刑)、崔建章(另案处理)等人在寄料街将做生意收摊回家的王X朝、任X夫妇打伤。经法医鉴定
    2023-06-11
    393人看过
  • 秦向、吴万杰故意伤害、抢劫一案
    原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向,又名秦湘,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2007年9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辩护人卢勇、周绍峰,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吴万杰,又名吴杰,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2007年6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魏,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2007年7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宋检,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2007年7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向、吴万杰犯故意伤害、抢劫,原审被告人张魏、宋检犯故意伤害
    2023-06-11
    449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17周岁参与故意伤害,17周岁故意伤害怎么判刑?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31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一般需满足以下条件: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 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 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 故意伤害案在中院一审?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03
      如果该案是钦州的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可以到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如果是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须到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上文的内容是关于故意伤害案在中院一审?这个问题的
    • 故意伤害案一审收监吗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08
      想知道故意伤害案一审收监吗的朋友可参考以下内容: 法院不会收监的,法院负责审理案件,是否会判刑,判刑多长时间根据法院判决。判刑的话会交由监狱收监
    • 2023故意伤害案办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3-11-20
      故意伤害案程序:由公安部门侦查,公安部门侦查结束后向检察院申请批捕;检察院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复核。复核后认为不符合批捕条件的,向公安部门发出《不予批捕通知书》,公安部门收到《不予批捕通知书》后放人;复核后认为符合批捕条件的,向公安部门发放《逮捕证》,公安部门随即正式逮捕犯罪嫌疑人。
    • 未满18周岁团伙作案,故意伤害,一死一伤,逃亡24年,怎么判刑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27
      故意伤害罪一般如何判刑,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