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1 21:32:54 145 人看过

1.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第一,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犯罪行为对象仅限于进口的固体废物;而本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属于危险犯,即构成该罪无须危害结果的发生,只需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将使环境受到威胁的危险状态就已足够;而本罪则为结果犯,必须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发生。

第二,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违反国家规定,并可能污染环境而故意为之;而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2.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的生产安全;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及国家、单位和公民的环境权。

第二,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各种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犯罪的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3.与投毒罪的界限

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投毒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及国家、单位、公民的环境权。

第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投毒罪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向河流、水源等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则表现为向水体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投毒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为结果的加重犯。而本罪并不处罚危险犯,只有出现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时,才构成犯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以犯罪论。

第三,投毒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第四,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投毒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处罚是什么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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