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闽劳社[2001]73号
省直各有关参保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财政厅闽人发[2000]38号、39号、40号、24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缴费用工资项目调整为:
(一)职务(或等级)工资;
(二)级别工资(或津贴);
(三)基础工资;
(四)工龄(或教护龄)津贴;
(五)岗位津贴;
(六)职务津贴;
(七)地区补贴;
(八)考勤奖;
(九)其他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补贴项目。
缴费工资项目调整后,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有角分尾数的,一律就高整入元。
二、养老金支付项目调整为:
(一)基本离退休(退职)费;
(二)生活补助费;
(三)生活补贴费;
(四)地区补贴;
(五)地区生活津贴。
三、未列入上述养老金支付范围的其他项目,离休人员的护理费、交通费、每年增发1至2个月的生活补贴费以及离退休人员的高龄补贴费、归侨补贴费等,仍由单位按原经费来源渠道发放。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由省“两费”管理中心委托保险机构或单位主管部门发放。
四、养老保险缴费工资项目及养老金支储项目的调整搪行时间以闽人发[2000]38号、39号、40号、246号文件所规定的时间为准。
五、从2001年1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在职工作人员缴费期间死亡的,死亡丧葬费由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其个人缴费累计本金一次性退还其法定继承人。离退休(退职)人员的死亡丧葬费由机关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支付。
六、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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