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盗换美金,两名被告被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四年半,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案件被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而重审后二被告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二人反而要多坐六、七年牢,对重审判决两被告当庭表示还要上诉。这是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昨天判决的一宗案件。
我国现行的《刑法》中规定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那么,上诉后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应该遵守这一原则呢?因此,此案重审判决后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
涉嫌盗换美金两万两被告分获三、四年刑期
据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称,2007年3月24日下午2时许,两名被告人李某某(女、广西人)、方某(女、广东省惠来县人),在广州市某惠州大厦205房,以兑换美元为名,趁被害人不备之机,使用小面额美元394元调换其美元20000元,骗取被害人美元19604元(折合人民币15万多元),得手后携款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的主要证据为被害人陈述和辨认笔录。
被害人称,2007年3月23日中午,她在流花宾馆附近见到兑换外币的人,收下一张名片。第二天中午,一男二女依约来到其朋友的公司找她,拿出15万元人民币后要求看美元,她就将2万美元交对方查验。三人查验完毕后,将美元用红色塑料袋装好还给她,并约定一起到银行办理转款手续。三人离开后她与朋友发现2万美元已被调包为396美元,除最上面的美元是百元面值外,其余都是1元。
越秀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因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方某有期徒刑三年。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重审刑期增加七年
李某某和方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给予了否认,称没有参与作案,是被害人认错了人。因为这个案件中,除了受害人的指认,并没有任何物证证明她们俩是作案人。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两被告分别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广州中院经审查后,以该案查明事实不清为由,裁定该案发回越秀法院重审。
越秀法院重新组成的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罪名有误,被告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由此,法院昨天宣判,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某、方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
两名被告在宣判后大喊冤枉,哭叫着不肯离开法庭。而两被告人的丈夫坚称妻子无辜,打算再次提起上诉,并认为法院重审后加重被告的刑罚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重审案件应否遵循刑法上诉原则引发碰撞
记者了解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于二审刑事案件有三种处理结果:维持原判、改判和发回重审。同时,还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就是上诉不加刑原则。
那么,上诉后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应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呢?对此,法律界不同意见之间发生了碰撞。
暨南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副教授杜宝庆认为,按照理论,为了维护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和程序至上的理念,“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应该同样适用于重审案件。但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他认为,对于一审罪名不当的案件,更恰当的做法应是二审直接改判不加刑,判决生效后再由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爱斌则认为,按照刑法的规定,该案定性为盗窃罪确实比较合适。而且,对盗窃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对被告人的量刑最少都是10年有期徒刑。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将案件发回重审加重刑罚的情况并不少见。二审法院为了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为自己审理后不加重刑罚而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是实践中常见的操作。如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原副局长贾秀军,一审被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贾秀军上诉后,北京市二中院认定该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将此案发回重审,重审后,贾秀军被改判五年。
另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法律之所以设立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为了防止给被告人上诉带来实际风险和由于这些风险的存在而引起思想顾虑,不敢充分行使上诉权,故法律规定二审不得因被告人方上诉作出比一审对被告人更加不利的二审结果。“上诉不加刑”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制度和原则,审判实践中应该严格遵守,这是没有异议的,但却存在准确理解和适用该原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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