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与地役权的联系以及期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0 19:59:37 447 人看过

一、相邻权与地役权的联系

相邻权与地役权的联系:

1.相邻关系与地役权都与不动产的利用有着密切的联系。相邻关系与地役权都是权利人为了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经济效益,对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施加一定的负担,对相互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的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部分限制,要求对方应尽某种容忍或不作为义务。

2.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作用功能类似。但地役权是在相邻关系的基础上的进一步发挥:相邻关系的规定旨在规范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害冲突,为相邻不动产之间的关系设定法定标准,即根据不动产的自然条件为了正常生活生产而必须有的最低要求,即基本的必要的要求。而地役权则是为了提高需役地的利用价值提出的进一步改良的或奢侈的需求,如为了精神上或情感上的利益,为需役地上的视野宽广而设定的眺望地役权、安宁地役权等,甚或为了营业竞争而设置的营业限制地役权等。

3.地役权的设定可排除或改变相邻关系的适用。相邻关系中权利受到限制的不动产当事人可以通过设定地役权排除相邻关系的适用。

二、地役权与相邻权的期限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期限,相邻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是所有权的延伸,相邻权依所有权的关系而产生,只要享有所有权便享有相邻权,没有期限的限制。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地役权合同而发生,属他物权范畴,地役权的期限依据当事人的约定予以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三、地役权怎么理解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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