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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0日,张某与一家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主要内容为:齐某、被保险人、张某、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母子关系;张某为受益人,给付100%;保险名称为重大疾病人寿保险,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总保险金额5万元,保险期限为终身,自2003年3月20日零时起至终身。合同还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或高度残疾,或因病死亡或高度残疾,在本合同生效或恢复生效后180天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金额的三倍缴纳死亡保险费或者高度残疾保险费。合同签订后,张某按合同约定缴纳了两年的保险费。2003年11月的一天,齐某因被抢劫而感到害怕和紧张,被医院诊断为精神抑郁症。治疗后虽有所好转,但仍可见与正常人不同。2004年6月的一天,齐某与邻居吵架后,回到家中打开煤气开关自杀。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齐某的死亡结论是,他因抑郁症和精神病自杀。齐某死后,张某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两年内自杀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付。律师回答说:保险公司应该支付保险费。相关法律知识:
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被保险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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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免除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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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失常自杀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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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保险因精神障碍拒赔能否主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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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自杀时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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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开车出事故,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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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自杀,保险公司应否需要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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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是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及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通过收取保费针对不同业务范围对不同群体提供保险保障业务的实体公司。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能便是分散被保险人风险,给予经济补偿,同时通过收取保险费进行相关营利。...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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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提出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是否还承担责任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05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主张似乎很有道理,但依据《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保单中的免责条款,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在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向法院提交任何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单晓进行明确说明的证据,所以,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另外,在保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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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责任免除还能退保费吗?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8这个要看具体的条款是怎样约定的。而且免除的责任是否是该保险最主要的义务条款你可以加我微信给我看下合同;我才能给出您更合理的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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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能否免除侵权责任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17受害人获工伤保险赔付不免除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但我认为,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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