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保险人因精神障碍自杀,保险公司能否免除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7:11:28 41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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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0日,张某与一家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主要内容为:齐某、被保险人、张某、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母子关系;张某为受益人,给付100%;保险名称为重大疾病人寿保险,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总保险金额5万元,保险期限为终身,自2003年3月20日零时起至终身。合同还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或高度残疾,或因病死亡或高度残疾,在本合同生效或恢复生效后180天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金额的三倍缴纳死亡保险费或者高度残疾保险费。合同签订后,张某按合同约定缴纳了两年的保险费。2003年11月的一天,齐某因被抢劫而感到害怕和紧张,被医院诊断为精神抑郁症。治疗后虽有所好转,但仍可见与正常人不同。2004年6月的一天,齐某与邻居吵架后,回到家中打开煤气开关自杀。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齐某的死亡结论是,他因抑郁症和精神病自杀。齐某死后,张某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两年内自杀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付。律师回答说:保险公司应该支付保险费。相关法律知识:

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被保险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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