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强化学校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法律责任
强化学校保护,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发展,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明确要求。学校是教育和培养未成年人的基地,不仅要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职能,还要依法承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目前,我国3.67亿未成年人中绝大多数都在中小学校、招收未成年人的职业技术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各类教育教学机构中接受教育。因此,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学校的重要职责。
第一,要加强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素质教育。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一样把实施素质教育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纳入到国家法律体系,明确规定“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办学理念,严格执行国家的课程计划,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格执行学生的作息时间安排,保证学生有足够的睡眠、体育锻炼和课外活动时间。
第二,要关心爱护所有未成年学生。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突出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的教育教学全过程和所有环节都要体现对未成年学生的关爱,加强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防止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各种权利受到非法侵害。
第三,要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安全的校园环境对未成年人健康、正常学习生活的重要性,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要建立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责任工作制以及事故责任追究制,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保障学校安全工作安全有序进行,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要做好对幼儿的保育教育工作。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幼儿期对于成长的重要性,明确规定“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制、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幼儿园要设置好保证幼儿安全,便于游戏、生活、学习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依据不同年龄段幼儿的特点,遵循幼儿保育教育的规律,注重通过能够激发创造力、想象力的办法促进幼儿心智发育,注重通过日常生活的教育和管理培养幼儿良好的品德和性格,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二、大力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教育系统的贯彻落实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最近又全面修订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些法律是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行政、治教、办学的基本依据,要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校长和教师的培训,做好学校保护的各项工作。要全面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在农村地区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住宿生生活费政策,特别要保证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推动把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经费全部纳入地方政府预算。要大力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的基本要求,全面完成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启动“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努力消除薄弱学校,缩小学校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差别。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进一步加强素质教育,完成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标准的修订工作,提高教材的编写质量,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评办法,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广泛深入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建立中小学社会实践的长效机制,推动校外教育事业的发展。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加强教育和保护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学生的专门学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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