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能主动调整违约金。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该条款表明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只有在当事人请求调整,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确实低于或者过分高于违约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才能进行调整。因此违约金调整请求权是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民事诉讼法确定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
1、案情影响的大小。《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受理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但如何确定案件影响是否重大及在什么范围内影响重大,尚无明确、具体的标准。一般来说,所谓重大影响是指案情复杂,涉及范围较广,诉讼标的较大,审理结果中能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在审判实践中经济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一般是以争议标的金额大小为标准来确定的。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不宜对争议标的金额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各高级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标准作出规定。
2、案件的性质。《民事诉讼法》规定,重大的涉外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级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海事、海商案件由相当于中级法院的海事法院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由指定的某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案件的性质不同,其审理的难易程度和社会影响也就不同。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本身就表明有一定的审理难度和社会影响。此类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民法典人民法院能否主动调整违约金
210人看过
-
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情况调整违约金了吗
297人看过
-
法院应依据什么标准调整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
467人看过
-
民事诉讼法可以作为判案依据吗?
116人看过
-
依据民事诉讼法撤销仲裁可以吗?
87人看过
-
民事审判只依据民事诉讼法吗
109人看过
违约金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或金钱替代物。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下,违约金通常是一种违约的惩罚,用于弥补对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需要注意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以及是否符合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 更多>
-
依法在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否可以调整违约金福建在线咨询 2021-12-20人民法院不能主动调整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高于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按照当事人的要求进行调整。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主动调整违约金,需要按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
人民法院可以调整诉讼时效吗澳门在线咨询 2023-12-23人民法院不可以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在立案时不再审查诉讼时效问题,法院不能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不受理案件,并且不能主动示明被告已过诉讼时效,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应当审查,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法定情形,如果认定诉讼时效已经经过,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因此,法院不可以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
违约金调整有些什么法理依据辽宁在线咨询 2022-05-14通过事先约定违约行为发生之后违约方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迫使债务人基于可能承担的违约金的压力竭力履行债务,从而促进履约行为。另一方面,一旦违约金的给付条件成就,违约方依照事先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即可,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必再纠缠于损失的计算,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
-
法院可主动调整违约金吗,违约金过高申请调节可以吗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2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的被告未依约付清应付款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来看,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已远远高于本金,虽然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已经调低了违约金的
-
民事调解违约金法院能否认可?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08债权人为避免讼累、尽快实现权利,有时会适当妥协和让步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并以调解书的方式将双方认可的方案固定下来。但若债务人仅以和解作为拖延手段,并无履行之诚意,则债权人很可能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调解书具有既判力(德、日等国通说采既判力否定说,与我国不同),除非能证明并非自愿或内容违法,让步已成定局;另一方面,若债务人拒不履行调解书,债权人最初让步之初衷则落空。为免前述情形发生,我国法律允许规定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