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来调整违约金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2 11:13:04 332 人看过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调整违约金。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该条款表明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只有在当事人请求调整,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确实低于或者过分高于违约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才能进行调整。因此违约金调整请求权是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民事诉讼法确定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

1、案情影响的大小。《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受理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但如何确定案件影响是否重大及在什么范围内影响重大,尚无明确、具体的标准。一般来说,所谓重大影响是指案情复杂,涉及范围较广,诉讼标的较大,审理结果中能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在审判实践中经济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一般是以争议标的金额大小为标准来确定的。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不宜对争议标的金额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各高级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标准作出规定。

2、案件的性质。《民事诉讼法》规定,重大的涉外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级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海事、海商案件由相当于中级法院的海事法院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由指定的某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案件的性质不同,其审理的难易程度和社会影响也就不同。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本身就表明有一定的审理难度和社会影响。此类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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