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两份房屋拆迁文件今年施行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建设部2003年12月31日公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简称《裁决规程》)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总经济师兼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瑾称,这两个文件都是为了维护拆迁当事人特别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前一文件侧重于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而后一个文件侧重于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
新的《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为被拆迁房屋的公开房地产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政府要每年定期公布一次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作为拆迁评估的参考。拆迁估价机构应当由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产生。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指导意见》同时明确了被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争议的处理方法。
《裁决规程》则规定,申请强制执行须集体讨论;强制拆迁前必须先调解;强制拆迁前要开听证会;不服行政裁决可以起诉;未经裁决不得强行拆迁;胁迫强制拆迁将被严惩。
直评找回曾经失落的程序正义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出台,是建设部在新年到来之际,向全国人民献上的一份厚礼。这份厚礼中最核心的部分是:完善了城市拆迁中的制度设计,十分合理地对拆迁者的权力进行限制,给被拆迁者提供了较为完整的救济渠道,将拆迁工作纳入了法治化轨道。上面提到的六道程序,等于给拆迁者的头上戴了六道紧箍咒,为被拆迁者提供了六重保护。这个新规程的出台,表明了国家在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时,把公民个体合法利益置于优先考虑的地位,这与当前修宪当中反映出来的新思想、新内涵是完全一致的。
城市拆迁论其实质是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两种利益的博弈。利益的巨大冲突,必然导致博弈的程度异常激烈。但由于博弈双方力量强弱之对比不可同日而语,更加上拆迁者手中握有一定的行政权,最后倒下的必定是被拆迁者。因此,有人称之为用土豆换黄金的游戏。实际上,被拆迁者最深层的悲哀不在于力量的弱小,而在于在利益受损时没有话语权,其权利实现得不到充分的救济。也就是说少数地方拆迁制度的粗糙和程序的省减,使被拆迁者在根本不可能充分获得救济的情况下就被征服了。
如果国家单纯向公民作权利宣告,而没有规定限制权利运行的程序和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保护的程序,那么公民的权利将无法得到实现,土豆之所以可以换黄金问题的根源就在这里。程序的缺失,使占强势地位的拆迁者行为时畅快自如。被拆迁者在理性范围内只能束手被擒。这是城市拆迁中最大的失败。现在建设部出台新《规程》,旨在找回城市拆迁中曾经失落的程序,制约强者,保护弱者,使双方尽可能地站在平等的位置上对话。虽是亡羊补牢,但时犹未晚。
但愿在新的一年里,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保障下,被拆迁者的权利能够得到充分地尊重与实现。
摘编自《南方都市报》1月2日文/刘吉涛
求是何不立一部《拆迁法》
由拆迁而导致的不公平交易、对弱势群体形成的各种伤害,以及演绎出的人命案件和人间悲剧的确已经够多。为此,各地政府也在采取积极措施,最直观的表现是各种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成效自然是有的,但也不尽如人意,围绕拆迁而形成的一系列复杂的公平利益问题、权益维护问题、政府行为边界问题等等,依然处于剪不断,理还乱的状态。
即使实践证明通过地方立法能基本解决拆迁问题,我们也无法乐观。其理由起码有二:其一,拆迁问题是近时期暴露出的十分重大而棘手的问题,且事关执政党和政府的形象。作为我们这样一个正走向法治的社会,假如听任各地各行其是地立法,而国家层面的立法机构和立法程序竟无动于衷,情理上似乎说不过去。其二,以往发生的许多事实证明,拆迁往往与地方政府的利益有着复杂的联系,有的地方政府充当的甚至是直接与拆迁户进行交易的运动员。让一方运动员制定球场规则,对另一方意味着什么,不言而喻。
被拆迁者与拆迁者之间无疑也是一种市场交易。尽管进行跨地区拆迁交易的并不多,但仍有理由认为:在一个统一的国家里,拆迁市场也是个统一的大市场。拆迁交易的发生虽然地分南北,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虽然很不一样,但作为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被拆迁者,有充分的理由享受同样的法律环境、政府监管环境和交易环境。
统一的市场必须建立统一的交易规则,就像必须统一度、量、衡一样。具体到拆迁,如何估价、依据什么法定程序完成交易,一旦出现不公平交易如何索赔甚至追究不公平制造者的法律责任等等,都是拆迁市场最基本的交易规则问题,它无疑需要统一。
有人或许会说,建设部不是已经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两个全国性的文件吗?是的,但作为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尚不及地方法规。
地方立法之乱,其危害是复杂的。例如,它会破坏统一的法律原则、统一的人权保障、统一的市场规则,因此损及社会公平;它还会因各种各样的不统一而导致投机心理的泛滥,以及其他多种社会负面效应。
关于一般性地方立法的原则、范围、程序、权限等等,其实在《立法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中早有明确规定,而眼下活跃着的地方立法,哪些属于正常,哪些属于越权,确实已到了应该认真清理和甄别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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