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行政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20:02:11 444 人看过

非诉讼行政执行程序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启动程序,第二部分是审查程序,第三部分是实施程序。行政非诉讼执行启动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启动行政非诉讼执行的适用程序。主要包括申请主体、管辖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方式、申请时间等。根据《若干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管辖原则由申请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房地产的,由房地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还规定“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行政机关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有权利的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被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行政非诉讼执行程序中的审查程序,是指法院受理申请人申请后,申请对行政非诉讼执行进行审查的程序。主要包括评审人员、评审标准、评审方法、评审时间等方面。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内,组成行政法庭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裁定是否准予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不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具有可执行内容。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被申请人是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债务人。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裁定不予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3)明显违法,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它确立了行政非诉讼案件重大明显违法的审查标准。4。《行政执法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无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期限届满,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催告书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是不动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房地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执法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强制执行;二、行政决定和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和行政机关督促的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对象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注明日期。综上所述,非诉讼行政案件的执行,是行政机关因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或者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就这一问题出台司法解释,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统一。但大多数法院的惯例是:第一,人民法院应当自审查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书副本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同时,以书面通知答辩人有权要求就政府的权利举行聆讯。第二,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法院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人民法院不得拒绝,并应当在听证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

第三,根据开庭通知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双方到指定地点,由法院主持开庭。四是听证程序的启动。一是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公布听证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有关证据、执法程序、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供证据,被申请人应当质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三,双方争论的焦点。最后,合议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结果是否适当进行评估。并对是否批准强制执行向当事人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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