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区别是: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5)在合同解释上,根据民法典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实践中区分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可注意如下三点
1.并非一方提出、交给对方签署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
由于前述三方面的特点,格式条款通常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一方具有垄断地位、独占地位或优势地位时产生。一般来说,提出合同条款的一方不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或虽然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但没有利用这一地位,而是给了对方谈判的机会,对方在事实上拥有订立和不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条款的选择权,不产生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
2.是否格式条款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方法有重要关系
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与对方进行任何谈判,仅向对方出示合同文本要求其签字,则即使其使用的原本是合同范本,也要作格式条款认定和处理;一方提供给对方的原本是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准备的格式条款,但在与某人签订合同时允许在其基础上协商修改,则该部分条款不属格式条款。
3.格式条款必须出自合同一方
对于政府为了规范市场,统一起草、印制,要求当事人在交易中统一采用的合同,如目前广州市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统一使用的房屋预售契约,不能认定为格式合同,而只能作一般合同处理。这种合同严格来说只反映了政府的意志,没有具体反映某一发展商和某一业主的意志,政府是格式条款的提供人,发展商只是一方当事人,不是格式条款的提供人,因此不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问题;这种合同文本一般由政府向发展商出售,由发展商向业主出示、按要求填写,但发展商使用该合同是因为政府部门的要求,而非自己自愿,而且发展商和业主的利益一般在合同中得到了较好的平衡,因此,也不能对发展商施以特别的限制,尤其是不能在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作出不利于发展商的解释。“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民法典的规定也说明了不是当事人拟定的条款不是格式条款。当然,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拟定,交由政府审核或备案,不改变其格式条款的性质;合同条款由有关行业公会或上级公司拟定的,符合格式条款构成要件的,仍属于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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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拟定格式是什么格式的合同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9-05根据民法典合同拟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又被称为标准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只能在接受格式条款和拒签合同两者之间进行选择。格式条款既可以是合同的部分条款,也可以是合同的所有条款。在现在经济生活中,格式条款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提高了交易效率,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随处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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