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质证意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7 04:26:45 400 人看过

案例

盗窃案件中,对盗窃物品进行价格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或者量刑关键证据。本文结合自己经办的一起盗窃珠宝玉石案中的鉴定意见文本,尽可能详细地介绍对价格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该如何切入和展开。

质证意见: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未依法进行备案。

公诉方提交的证据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龙岗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编号分别为:深龙价鉴(2015)XX号、深龙价鉴(2015)XX号、深龙价鉴(2015)XX号)和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检中心)出具的《鉴定评估意见》(编号分别为:S-GA2015XX、S-GA2015XX、S-GA2015XX)中关于珠宝首饰涉案财物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且价格偏高,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辩护人已于2016年1月18日向法庭提出申请依法对翡翠挂件等涉案财物的质量和价格进行重新鉴定,但法庭并未批准辩护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仅是将本案退回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公诉机关在拖了近半年时间后才于2016年7月将上述鉴定意见的内档调出并作为证据提交。

(二)公诉机关提交的三份由国检中心和**国艺珠宝艺术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艺评估)出具的《鉴定评估意见》、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说明等内档材料,以及国艺评估于2016年7月1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辩护人认为上述三份《鉴定评估意见》以及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况说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1)上述三份《鉴定评估意见》既然是由国检中心和国艺评估所制作,为何上面却加盖龙岗价格认证中心的公章而未加盖鉴定机构的公章,《情况说明》指已加盖国检中心和国艺评估钢印章,提供给龙岗价格认证中心参考使用,但辩护人并未发现有钢印加盖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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