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经办流程。
邯郸城镇职工医保政策
每人每年统一缴费150元
城乡居民医保按自然年度缴费。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期。参保居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缴费的城乡居民,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不再区分缴费人群,,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150元。参保缴费期截止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中途参保。年度中途参保居民(不包括新生儿),需全额缴纳包括政府补助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到账之日起满90天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缴费期间和缴费后90天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此外,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等享受政府全额补助的特殊人群,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资助。
不同人群参保及缴费方式不同
参保范围及对象: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由本市公安机关签发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本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在校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办法同时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户)为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持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村(居)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办理参保登记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缴费手续。
沧州市区中小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可以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已经随家庭参保的不再重复参保。
在校大学生由所在高校统一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必须同时参保,不能选择性参保。家庭成员中参加了职工医保或外地居民医保的,可以不随户籍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但必须提供参保缴费凭证或相关证明。
具体缴费方式为:农村居民由村委会统一代收代缴;城镇居民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费;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代收代缴。
报销比例
新生儿可随时参保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到户籍地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当年度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出生90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90日内跨年度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规定标准缴纳两个年度的医保费后,从出生之日起分别按2个年度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居民可享普通门诊和慢性病门诊待遇
普通门诊医疗费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分配给个人包干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在定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年终不清零,可结转使用,家庭成员可共用。
患有高血压(Ⅲ期高危及以上)、肺心病、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等20种慢性疾病的参保居民,每年11月份前可向乡镇(社区)社保所申报门诊慢性病,经鉴定合格后,在指定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病种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00元,报销比例为70%,每人每年最高报销1000元。
参保居民住院最高可报90%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
住院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100元,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1800元,在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核准转外地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3000元。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在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基础上降低50%。
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9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5%。使用中成药(注射剂除外)、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和中医适宜技术发生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5%。核准转外地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0%。
参保居民一年最高可报销45万元
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基本医保最高报销限额为15万元。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二次”报销。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55%,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部分报销65%,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5%,大病保险最高报销限额为30万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加上大病保险,每人每年最高可报销45万元,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报销结算。
此外,参保者持社会保障卡可自主选择到本市任何一家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出院时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参保居民只承担个人负担部分,其余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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