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5 21:23:31 470 人看过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5-21生效日期:2003-05-01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青国税发[2003]117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见附件)规定,市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研究解决。根据总局工作安排,对卷烟生产企业2000年11月后至2003年3月1日前生产销售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按本《办法》中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规定执行,相关资料应于5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局,由市局报总局予以价格公示。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30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总局令[2003]第5号)精神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所辖卷烟生产企业生产并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及外省(市)卷烟生产、经营企业在我市专销的卷烟。卷烟牌号、规格详见《地产卷烟、专销卷烟牌号、规格公示表》(附件15)。市局将根据卷烟生产、经营企业变化情况,定期下发文件或通过内部网站公示地产卷烟和专销卷烟的牌号、规格资料。第三条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负责本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卷烟市场分布情况,确定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区域,监督、指导基层主管国税局的信息采集选点工作;协调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国税局就异地专销卷烟市场零售价格信息的委托采集工作,进行跨地区相关资料传递;审核、汇总上报本市地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资料;拟定调整、核定地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其他相关工作。第四条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及市局选定信息采集区域的国税机关负责辖区内地产卷烟计税价格信息资料的采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地产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的选点工作;负责组织采集信息资料,向市局报送地产卷烟异地专销情况,便于市局协调与专销地省级国税局有关异地专销卷烟市场零售价格信息的委托采集工作,审核并上报信息资料;其他相关工作。第五条异地专销我市的卷烟,其市场零售价格的信息采集工作,由市局根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委托函后指定相关基层国税局选点采集。接受指定单位负责专销地卷烟市场零售价格信息资料的采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专销卷烟市场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的选点工作;组织对专销卷烟市场零售价格信息的采集;进行资料整理、审核并上报市局;其他相关工作。第六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调拨价格、消费税计税价格、销售价格、核定价格、零售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一)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二)消费税计税价格,是指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三)销售价格,是指生产企业实际销售卷烟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四)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交易,由税务机关核定的卷烟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五)零售价格,是指零售单位零售地产卷烟或专销地零售单位零售专销卷烟的价格(含增值税,下同)。零售单位,是指烟草系统内三级卷烟批发零售兼营单位和商业零售单位。零售单位不包括宾馆、饭店和高消费娱乐场所,以及个体经营者。第七条卷烟信息采集的烟支包装规格类型标准(一)在报送有关报表、资料时,可按下列简写方式填写。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17: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消费税相关文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2005]7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青海和西藏):为了调查采集卷烟价格信息方面存在的问题,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我们对全国53户卷烟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起至2005年4月30日止生产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的内、外包装式样、实物、调拨价格、消费税计税价格、零售价格进行了烟标、实物、价格采集。通过采集,我们发现一些地区在贯彻执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以下简称5号令)中存在下列问题:一是新牌号卷烟投放市场后,生产企业不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试销期满后套用其他牌号卷烟的计税价格;二是卷烟包装规格发生了改变,生产企业不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仍延用原规格卷烟的计税价格;三是企业兼并、重组开发的新品牌延用被兼并企业已停产牌号的计税价格;四是由于缺少卷烟实物对照,企业利用包
    2023-06-07
    328人看过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报送方式和报送内容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01-18生效日期:2002-01-18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青国税函?[2002]?16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上报制度实施以来,为各级国税机关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分析税收收入提供了依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随着消费税政策的不断调整和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现有以纸制表格形式上报,工作效率低,已不能适应办公自动化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报送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适应总局对信息报送方式改进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调整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报送方式和报送内容。具体规定如下:一、报送方式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月报表、季报表(以下简称“月、季报表”)必须在EXCEL制表系统下生成,按照市局统一设计的样表,通过税务系统的NOTES系统,在规定的报送时间内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地址为: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23-05-05
    483人看过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青国税发[2003]67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年审工作,是坚持依法治税,强化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确保完成税收任务的一项有利措施,也是解决一般纳税人零申报和异常申报的重要手段之一。为此,各主管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市局近期下发的《青岛市国税局关于改进年审年检和税政审批办法的通知》(试行)(青国税发[2003]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着规范行政行为,简化行政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年审工作质量。一、年审时间。㈠2月底前由市国税局对纳税人发布公告。㈡3月份至5月份为主管税务机关集中年审时间。㈢6月15日以前主管税务机关将年审总结报告及相关资料上报市国税局。二、年审对象。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凡每年2月底前,经市国税局、各主管税务机关
    2023-05-03
    141人看过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深圳卷烟厂新牌号、新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深国税办转字[2003]110号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深圳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9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深圳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3.07.30.国税函(2003)918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深圳卷烟厂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及新牌号卷烟申报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深国税发(2003)103号)收悉。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规定,现对深圳卷烟厂生产的4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名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名称卷烟牌号烟支规格计税价格深圳卷烟厂红金特美思25×(6420)全包装28.28深圳卷烟
    2023-06-07
    221人看过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青岛口岸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青国税发[2003]130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文件精神及青岛口岸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现下发青岛口岸分类企业名单,并提出以下管理意见,请遵照贯彻执行。一、B类企业在日常退税申报中,生产企业可暂不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外贸企业可暂不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但企业需要对上述单证按照每次退税申报的顺序装订留存备查;其余单证、表格按现行政策规定附送。属于委托代理出口的,还应附送代理方提供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二、B类企业进行电子申报退税时,应按现行规定录入全部相关信息内容。退税机关及基层退税部门进行计算机审核时可暂不审核外汇核销信息,但企业必须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内容录入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年终清算申报截止后(清算期当年6月3
    2023-06-05
    382人看过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南京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苏国税函[2005]155号南京市国家税务局:你市南京卷烟厂生产的1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国税函(2005)313号),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企业名称卷烟牌号烟支规格计税价格元/条(200支)南京卷烟厂南京(珍品)24.4×(62+22)毫米全包装289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2023-06-07
    319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修订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1997]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税收工作向征管转移、向基层转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法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精神,现将《关于修订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关于修订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适应税收工作向征管转移、向基层转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精神,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内设机构的调整,现提出修订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以下简称“三定”方案)及有关问题的意见:一、机构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内设行政
    2023-06-07
    371人看过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5-02-14生效日期:1995-02-14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深税联发[1995]48号各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095号《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财税[1994]095号文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12月24日·财税[1994]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
    2023-05-05
    146人看过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8-21生效日期:2003-08-21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国税发[2002]67号东城、西城、宣武、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对中央汇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营业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规范营业税纳税申报,是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保证营业税收入的基础。各局应加强组织领导,将营业税纳税申报管理与加强营业税税源监控分析相结合,认真做好《申报办法》的培训、辅导及贯彻实施工作。二、为加强营业税基础管理和税源监控分析,纳税人在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应报送如下申报资料:(一)《申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至(十二)项所列申报表及明细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及明细表,一式二份);(二
    2023-05-05
    423人看过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国税发[2005]14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二○○五年一月十三日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15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人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体制改革以及电力产品生产、销售特点,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生产、销售电力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人,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税。第三条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
    2023-05-03
    352人看过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0-11-10生效日期:2001-01-01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赣国税发[2000]323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为了防止纳税人侵蚀税基,逃避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特制定《江西省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贯彻执行《办法》时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国家税务局,以便修改和完善。附件:江西省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核定计税价格的白酒范围。?酒类生产企业生产的消费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白酒均属于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范围。第三条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一般标准:白酒
    2023-05-05
    358人看过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文号:粤国税发〔2008〕135号发布日期:2008-6-23执行日期:2008-6-23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石脑油购、销双方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管理各项工作,切实加强对《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发放、使用、核销和申报比对管理,销货方主管国税机关要重点做好企业申报免税的石脑油与收回《证明单》回执联中注明的石脑油数量之间的比对工作,购货方主管国税机关要重点根据企业台帐记录的石脑油领、用、存数量与企业实际生产、销售和库存的石脑油数量进行比对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成品油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二、《证明单》由省局统一印制,各相关国税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
    2023-06-07
    241人看过
  •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适用涉外税收征管需
    发布部门:上海市税务局发布文号:沪税外[1994]11号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02号《关于印发适用涉外税收征管需要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局。通知所列有关申报表由市局统一印制发放,请你局在涉外税收征管中依规定使用上述申报表,使用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局。特此通知。上海市税务局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2023-06-07
    248人看过
  •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哈尔滨卷烟厂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黑国税函[2000]97号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函[1998]062号]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4月1日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对哈尔滨卷烟厂14个牌号规格的丙类卷烟按省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牌号烟支规格计税价格德福25*(64+20)4.35元/条(200支)(下同)水仙花25*(64+20)(硬盒)9.00元/条大绿树25*(64+20)5.25元/条云鸽25*(64+20)5.98元/条白葡萄25*(64+20)4.70元/条葡萄25*(64+20)4.27元/条白特哈25*(64+20)8.21元/条参茸25*(64+20)8.55元/条红灵芝25
    2023-06-07
    302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消费税
    词条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销售税是典型的间接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 更多>

    #消费税
    相关咨询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的作用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2-07
      1.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开征车船税,能够将分散在车船人手中的部分资金集中起来,增加地方财源,增加地方财政政府的财政收入。 2.有利于车船的管理与合理配置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拥有车船的数量急剧增加,开征车船税后,购置、使用车船越多,应缴纳的车船税越多,促使纳税人加强对自己拥有的车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车船。 3.有利于调节财富差异在国外,车船税属于对不动产的征税范围,这类税收除了筹集地
    • 国家税务总局偷税漏税了怎么办?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6-22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国家税务总局如何规定契税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10
      1.关于契税交税比例,《契税条例》是这样规定的:“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契税计算方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国家税务总局 偷税漏税法律法规有什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9-28
      国家税务总局偷税漏税法律规定主要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户个人所得税怎么算的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3-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①工资、薪金所得;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④劳务报酬所得;⑤稿酬所得;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⑧财产租赁所得;⑨财产转让所得;⑩偶然所得;⑩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