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中国国民政府基于政治因素对美国的妥协主要表现在条约谈判之前和谈判期间。在缔约方谈判之前,中国政府对法律和缔约方草案都做了相应的调整和准备,但这些准备在美国的压力下白费了。在法律方面,中美新条约签订后,中国立法院修改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取消外国公司在中国的特权,避免官僚资本和非法商人以外国投资者的名义进行非法投机。1945年9月29日立法院通过的新《公司法》第7条明确限制了外国公司的定义和活动:“本法所指的外国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外国法律或经中国政府许可并经中国政府许可在中国注册和经营。”第292条规定,“外国公司不得在中国经营或设立公司,除非其在本国设立了注册企业”
⑤根据1922年通过的《中国贸易法》,该条款直接威胁到美国公司在中国的商业特权。⑥美国立即向中国施加压力:首先,美国驻华大使馆根据国务院指示,向中国政府“提出了最强烈和适当的建议”;然后,美国商务部召开了一次与中国有关的商界人士会议,认为“中国公司目前提出的一些条款对美国在华商界有害。如果它们成为法律,将阻碍美国充分参与中国的工业化,并限制美国资本流入中国”和“建议向中国政府发表进一步声明,努力修改这项有问题的法律”,“特别是第7条和第292条中对外国公司的定义”;①最后,调解国共关系的总统特使**马歇尔直接向蒋介石转达了美国国务院关于这一问题的备忘录。他有权向中国提供5亿美元的贷款,最终导致蒋介石不顾各方反对,正式批准颁布新的《公司法》,根据美国的要求,取消了对“企业”和“经营者”的限制。②美国施加的压力导致中国在谈判初期拆除了自己的法律障碍。在条约草案方面,中国在谈判前还准备了自己的条约草案,并"放慢速度",在美国迫切要求谈判的谈判中占据有利的谈判地位。然而,由于中美关系的政治因素,中国最终接受了美国的草案作为谈判的基础,并将其已经准备好的草案束之高阁;中国政府经济事务部在审议美国草案时并非不知道美国草案在形式上是平等的,但“两国的经济实力存在巨大差距。商业合同实施后,双方难以获得平等利益”。特别强调的是,鉴于这项协议,它将成为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商业协议的一个例子,其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特别谨慎”。正因为“我对美国有要求,连美国也对我有要求”,中国外交部在提出自己的谈判时,还是顾全大局,对美国的邀请给予了最优惠的待遇,动机是“以小失大”。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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