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与其邻居关系素不和睦,两家曾多次发生纠纷。2000年元月18日,两家再次发生纠纷,并引起厮打。根据受伤情况,某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将孟某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某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将孟某批准逮捕,并于2001年7月5日以涉嫌故意伤害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违反诉讼程序为由,于2001年8月26日退回检察院。2003年12月14日,检察院以同样罪名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2年12月5日作出(2002)某刑初字第2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孟某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法院于2003年3月1日,做出(2003)某刑终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某区法院重审期间,检察院于2003年9月6日对孟某故意伤害一案撤回起诉。该检察院还于2003年9月11日向某区公安分局发出撤销案件建议书,某区公安分局于2003年9月26日将孟某故意伤害一案正式撤销案件。
【原告请求】
赔偿请求人于2003年10月29日,以错捕错判为由,要求某区检察院、法院共同赔偿其被羁押361天的赔偿金及其他费用。检察院逾期未作出答复。孟某遂向市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某区检察院、人民法院共同赔偿损失,并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审判】
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某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以涉嫌故意伤害对孟某错捕错判,导致孟某被限制人身自由360天,其行为侵犯了孟某的人身自由权,并对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某区检察院和法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应在受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孟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该院于2004年5月30日作出如下决定:
孟某被关押360天,按每日XXXX元计算,共计XXXX元,由某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同赔偿。
【评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其行为违法是必要条件。自行确认违法的局限性使实践中许多赔偿义务机关为规避赔偿责任常常以种种理由对申请人的赔偿申请不予受理或立案后拖延确认,或滥用免责条款确定不应赔偿,从而在确认环节卡死当事人,及当事人获赔不能。本案中,中级法院是在正确认识公安机关的证据不足予以释放的释放证明书,检察院的撤销案件建议书,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决定书的情况下,认定赔偿义务机关存在违法,因此做出了赔偿的决定,是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依据的。
孟某与其邻居关系素不和睦,两家曾多次发生纠纷。2000年元月18日,两家再次发生纠纷,并引起厮打。根据受伤情况,某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将孟某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某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将孟某批准逮捕,并于2001年7月5日以涉嫌故意伤害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违反诉讼程序为由,于2001年8月26日退回检察院。2003年12月14日,检察院以同样罪名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2年12月5日作出(2002)某刑初字第2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孟某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法院于2003年3月1日,做出(2003)某刑终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某区法院重审期间,检察院于2003年9月6日对孟某故意伤害一案撤回起诉。该检察院还于2003年9月11日向某区公安分局发出撤销案件建议书,某区公安分局于2003年9月26日将孟某故意伤害一案正式撤销案件。
【原告请求】
赔偿请求人于2003年10月29日,以错捕错判为由,要求某区检察院、法院共同赔偿其被羁押361天的赔偿金及其他费用。检察院逾期未作出答复。孟某遂向市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某区检察院、人民法院共同赔偿损失,并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审判】
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某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以涉嫌故意伤害对孟某错捕错判,导致孟某被限制人身自由360天,其行为侵犯了孟某的人身自由权,并对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某区检察院和法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应在受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孟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该院于2004年5月30日作出如下决定:
孟某被关押360天,按每日XXXX元计算,共计XXXX元,由某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同赔偿。
【评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其行为违法是必要条件。自行确认违法的局限性使实践中许多赔偿义务机关为规避赔偿责任常常以种种理由对申请人的赔偿申请不予受理或立案后拖延确认,或滥用免责条款确定不应赔偿,从而在确认环节卡死当事人,及当事人获赔不能。本案中,中级法院是在正确认识公安机关的证据不足予以释放的释放证明书,检察院的撤销案件建议书,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决定书的情况下,认定赔偿义务机关存在违法,因此做出了赔偿的决定,是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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