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不是驾驶员,也不是小车的使用者和实际所有人,只是挂名的名义车主,酿成车祸依旧不能免责。昨天,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记者通报了一宗特殊案例。
10年前挂名的名义车主,10多年后该车撞死一对夫妇,名义车主卷入一场80余万元的高额索赔案中,最后法院判决,名义车主对42万余元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稀里糊涂成为被告
2006年年中,中山市民王某突然接到法院开庭的传票,他感觉非常奇怪。在法院法官的启发下,他才想起,十年前镇里成立一家搬运站,但经营方式为个体工商户,镇里决定由一名干部挂名担任经营者。
由于刚成为一名村委会干部,王某自告奋勇,用身份资料办理了该搬运站的工商登记。之后几年,该搬运站承包给他人,作为挂名业主的王某并未参与经营管理,也没有收取过任何报酬。
小车撞死一对夫妻
2005年10月30日,家住中山三乡镇的关某和妻子阮某像往常一样,骑着摩托车朝上班的工厂开去。当摩托车行至中山三乡塘敢市场前时,夫妻俩将摩托车停在马路中间双实黄线上等候,突然,一辆小型客车从他俩身边快速驶过,因刹车不及,撞上摩托车将夫妇二人双双刮倒在地。
随后,两人又被一辆白色商务小客车从身上碾压而过,夫妻俩当场毙命。
死者家属索赔86万
事后,白色商务小客车仓皇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型客车和逃逸的白色商务小客车,分别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死者关某夫妇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后,死者的三个未成年子女及阮某的父母将小型客车的实际使用人朱某、当日的肇事司机高某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因为小客车属于搬运站,登记车主为王某,王某也被一并告上了法庭。
死者家属总共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865793元。
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中山市法院经过审理,最后确认本次事故共造成原告方的损失为527322.78元。法院同时认为,由于白色商务小客车逃逸,无法查清其身份情况,故对原告的上述损失由搬运站一方连带承担。
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10万元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肇事司机高某事发时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因此,他的赔偿责任由其雇主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赔偿款10万元,被告朱某支付原告赔偿款427322.78元,被告王某对被告朱某的赔偿负连带责任。
法院:王某属肇事机动车一方
宣判后,王某不服判决,上诉到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肇事车辆虽然实际所有人及使用人均不是登记所有人王某,但是王某仍然属于肇事机动车一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过责任险额范围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故王某作为机动车一方的登记所有人应当与实际支配人朱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遂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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