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法》理论上通行的观点,行为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财产,是划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这对一般盗窃来说,比较好掌握。但对于计算机窃取财产,其既遂与未遂的判断则有一定难度。作为盗窃对象的电子货币是金融电子化和电子商务发展的产物,同传统的物质财富、货币、金融票据、金融凭证和有价证券等,在表现形式、管理使用方式和存取、汇兑程序等方面都有所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和刑法理论上,不可用处理盗窃传统“财物”的思维方式,来处理盗窃电子货币的问题。而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地判断盗窃电子货币的既遂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通常情况下遇到的一个难题是,犯罪人往往是在刚刚把其他储户或者属于银行所有的公款划入或者截留到其自己或者第三人的账户中,尚未提现就由于某种意外因素被查获。对于此类行为的既遂与未遂,一向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大致有这样几种观点:1.“提现说”。即以是否提现作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已提现者为既遂,未提现者为未遂。持提取说者认为行为人非法将他人数额巨大的电子资金秘密划入自己的账户,在没有提取现金或作其他使用之前,可能发生未遂或中止。2.“入账说”。即以是否将资金划入自己或他人账户作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只要行为人非法将他人电子资金划入自己的账户,就成立盗窃既遂,不存在未遂和中止问题。3.“区别说”。即不完全以是否提现和入账作为既遂与未遂标准,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利用计算机划拨电子资金的,应当以入账为既遂;对于凭空增大,硬性上账的,应当以提现为既遂。4.“认可说”。即以计算机程序是否认可作为区别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已被计算机认可的,为既遂;未被计算机认可的,为未遂。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盗窃行为是否既遂,主要依据行为人对财物是否占有,如果已经实际控制财物的,就是属于盗窃行为既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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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盗窃既遂与未遂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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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既遂未遂可累计计算量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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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未遂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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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遂与未遂教唆犯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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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遂中的有关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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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盗窃既遂还是盗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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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犯盗窃罪的既遂,未遂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04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界定。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是对犯罪未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总的原则性界定。这一原则性界定也同样适用于盗窃未遂,即盗窃者实施盗窃时在客观上“已经着手”,但又“未得逞”,是盗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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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定是什么? 如何正确区分?广西在线咨询 2022-05-06入户盗窃属于盗窃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入户盗窃型盗窃罪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应当与普通型盗窃罪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一致,都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就入户盗窃来说,入户并不是盗窃罪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而是限制处罚范围的要素,入户的实现只能认定行为构成了犯罪,并不等于盗窃既遂,只有在行为人入户后实际取得财物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取得财物,则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2.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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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25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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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遂犯罪与盗窃既遂犯罪区别青海在线咨询 2023-07-051、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这是对犯罪未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总的原则性界定。这一原则性界定也同样适用于盗窃未遂,即盗窃者实施盗窃时在客观上“已经着手”,但又“未得逞”,是盗窃未遂。 3、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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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天津在线咨询 2022-02-04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1、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2、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