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债的消灭形式有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5 20:28:19 53 人看过

一、合同之债的消灭形式有什么

合同之债的消灭形式有:

1、履行,履行就是把义务履行了;

2、解除,解除主要是针对合同生之债的消灭方式;

3、抵销,抵销个包括法定的和约定的情形;

4、提存,提存是债务人把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

5、免除,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

6、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的事实。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承担保证债务的形式有什么

承担保证债务的形式如下:

一、连带共同保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没有份额的保证责任。

二、按份共同保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约定份额的保证责任。

三、最高额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同种类其他债权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且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行为。

四、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债的消灭的定义是什么

债的消灭,又称为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债的消灭有以下含义:1.债的消灭是债的关系不再存在。债的消灭与债的效力的停止或减弱不同。债的效力的停止或阻止,是因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百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从而使债权的效力受阻止或停止。债的效力减弱,是指债权人不能行使给付请求权百傪受领合债务人的给付。而债的消灭,则是债的关系消灭,再也谈不上债的效力。2.债的消灭是指客观上不复存在。债的消灭与变更不同。变更包括主体变更与客体、内容的变更。债的主体的变更炙债的移转,债的关系未消灭,仅是存在于新的主体之间而已。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n  (一)债务已经履行;\n  (二)债务相互抵销;\n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n(四)债权人免除债务;\n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n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n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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