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改造的土地和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至10年;(七)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等用地。
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如从事生产、经营则不属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款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以上各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土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份起,免税5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税3年。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土地能明确区分的免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按章征税;纳税单位和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纳税单位按比例征税。
(10)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
(11)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的征免税界限和减免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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