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安全法:“严”字当头确保绝对核安全
发展核事业,必须保障核安全;保障核安全,必须完善核安全立法。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也与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公共利益休戚相关。核安全法作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核安全、应对核事故、保障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以及推动我国的核事业健康发展,都至关重要。作为我国首部核安全法,此次新制定的核安全法贯彻落实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从高从严核安全标准体系,为实现核能的持久安全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二、坚持从高从严标准
标准是安全的基础,高标准才能严要求。核安全法明确要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
一直以来,我国的核安全标准制定工作相对滞后,在具体实践中,往往是引进哪国技术,就适用该国与之配套的标准。据介绍,目前,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核安全相关的标准包括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核安全技术标准、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等。与我国快速发展的核工业相适应,就需要进一步整合、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营运准绳,为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监管依据。为此,核安全法明确,国家坚持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核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适时修改。
值得一提的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意见对“从高从严”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在制定核安全标准时,应当综合平衡安全性与经济性的关系,不宜一味强调“严”而牺牲效益。法律最终保留了“从高从严”的表述,表达一种核安全无止境的价值取向,核安全标准没有最高,只有更高。
三、全链条全过程管控
核安全包括核设施安全、核材料安全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等内容。此次立法所有的制度设计都是围绕着“严”字进行。
核安全法对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实行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和风险管控,全面覆盖,不留空白,不留死角,不遗余力,确保万无一失。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对一件事情规定这么多许可,无疑是极其罕见的。
针对地方政府、企业对核电建设积极性高涨的现实,为避免全面开花、一哄而上,核安全法明确国家对核设施的选址、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合理布局。对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实行分阶段许可,一步一个许可,一步一个门槛,层层把关、“步步为营”。此外,核安全法还规定了核材料持有许可制度,要求建立衡算和实物保护制度,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使用。
放射性废物处置已成为制约我国核能发展的瓶颈。正如中国工程院院士潘自强指出的,“放射性废物从产生、处理、贮存,到处置及处置后的长期监护,涉及环节多、周期长、管理层级繁杂”“我国核电运行产生的大量废物仍处于暂存状态,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严重滞后于核能和核事业发展”。
鉴于此,此次立法强化了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针对地方“只愿建别墅、不愿建厕所”,只愿建核电站、不愿建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现实,核安全法明确,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应当与核能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同时,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作出规定,明确原则,提出要求,落实费用,夯实责任。
此外,核安全法还对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运输的方式、承运人的资质、运输中的安保措施等作出规定,对核事故应急协调机构、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救援、核事故调查等也作出规定。
四、提高从严监管能力
核安全涉及的部门多,延伸的链条长,监管的专业性强,加强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尤显重要。为此,核安全法对监管作出多项规定。
考虑到核安全工作涉及多个部门,为了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核安全法明确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等部门的监管责任,规定国家建立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核安全法明确要求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核安全监管水平;并要求核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还要求核安全监管部门向核设施建造、运行、退役等现场派遣监督检查人员,并赋予相应的监督检查手段和措施。
公众接受度是世界核能、核技术发展的瓶颈问题。以往业内碰到的“谈核色变”“邻避问题”,要靠公众宣传、信息公开,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才能予以化解,才能构建一个良好的核能、核技术发展的环境,也才能保证核能、核技术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为此,核安全法单列一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要求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核设施营运单位公开核安全信息,就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反馈,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核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权,加强社会监督。
为营造一个全社会、相关部门、全体涉核人员关心核能事业,主动承担核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形成上下一体、纵深防御、联防联控的体系,共同来保障我国核事业的发展和核安全,此次核安全法还大力推进全社会的核安全文化建设。
五、从严设定法律责任
核安全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设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总共94条,法律责任就占了17条。
核安全法大幅提高了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最高达500万元。对有些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除罚款外,法律还规定可以责令停止建设、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核安全法对有些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既处罚违法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核安全法还规定了核损害赔偿制度,明确规定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损害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要求核设施营运单位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参加互助机制等方式作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
广义的核安全是指对核设施、核活动、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采取必要和充分的监控、保护、预防和缓解等安全措施,防止由于任何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自然灾害造成事故发生,并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后果,从而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免受不当辐射危害。狭义的核安全是指在核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期间,为保护人员、社会和环境免受可能的放射性危害的所采取的技术和组织上的措施的综合。该措施包括:确保核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限制可能的事故后果。
我们明白核武器既是一个保护武器也是一个危险武器,所以对待这方面的武器我们需要以十分严谨的态度对待,不可掉以轻心,而且进行该武器的监管也是需要有严厉的条例进行约束,那么希望大家可以重视核安全的相关知识。
-
安全生产,严字当头
355人看过
-
手术安全核查记录应有哪三方核对确认并签字
319人看过
-
生产安全,严字当先(二)
278人看过
-
严格管理确保安全生产长治久安
177人看过
-
如何正确执行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321人看过
-
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440人看过
-
手术安全检查记录是哪三方核对确认并签字新疆在线咨询 2023-08-03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是指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患者离室前,共同对患者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麻醉及手术风险、手术使用物品清点等内容进行核对的记录。 输血的患者还应对血型、用血量进行核对。应有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核对、确认并签名。
-
haf604进口核安全设备法律规定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21申请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应当符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为所在国家(地区)合法设立的经营企业;(三)具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四)具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以及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具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六)已取得所在国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
-
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第10条的内容有哪些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28涉及核安全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拟定,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发布;其他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拟定,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民用核安全设备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拟定,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
核安全设备交付使用安全规定第四十四条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21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委托民用核安全设备成套供应商、民用核设施核岛建造总承包商或者民用核安全设备持证单位采购设备的,由被委托的采购单位承担本规定中规定的营运单位的相关责任。但营运单位应当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是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4-03-20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具体原因如下: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3、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