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有什么误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1 01:50:19 80 人看过

房产继承的误区如下:

1、反正有法定继承有没有遗嘱都一样;

2、只要立了遗嘱一切就好了;

3、立遗嘱不是自己的事遗嘱得被儿女们接受;

4、儿女们不到齐遗嘱没法立;

5、和自己有关的权利都是可以处理的;

6、只要是老人的血脉就得有一份遗产;

7、不赡养老人就不能分遗产。

一、哪些情形下的遗嘱可能无效

下列情形的遗嘱无效:

(1)遗嘱人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

(4)遗嘱内容涉及到被处分过或无权处分的财产;

(5)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

(6)遗嘱形式不合法导致的遗嘱完全失效;

(7)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间冲突造成遗嘱无效。

(8)遗嘱未为特定弱势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9)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10)遗嘱不符合形式要求导致遗嘱无效;

(11)未清偿立遗嘱人的全部债务。

遗嘱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并不影响遗嘱其他有效部分的效力,有效部分按照遗嘱规定的继承,无效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二、立了遗嘱子女还能不能争产

立了遗嘱子女不能争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1、只要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2、但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如果立遗嘱人此前立过遗嘱且经过公证,对前遗嘱的变更必须经再次公证方有效。

遗嘱公正后还能更改。

1、遗嘱的变更,是指立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内容,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完全取决于立遗嘱人单方个人意愿和意思表示。然而,在法律上遗嘱是一种要求的法律行为,那么遗嘱的变更也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2、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3、立遗嘱人可以自己变更或撤销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但不得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

4、如果立遗嘱人过去所立的公证遗嘱与目前的意愿不一致时,可通过公证程序,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内容,若不再经过公证程序,则不发生变更的效力。

三、哪些是被继承人

被继承人是指其遗产将被他人继承的人。任何公民只要死后遗留有遗产都可成为被继承人。

在这里,任何公民指的是在法定继承关系中,不论性别、年龄、精神状况、家庭出身、社会地位如何,也不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还是无行为能力人都可以作为被继承人。

但是,要在现实中成为被继承人须具备的条件是:

(1)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公民死亡时必须留有个人合法财产。

(3)遗产有人继承。

因为在无人继承的情况下,遗产按无人继承的遗产处理.此时,死亡的公民也不能成为被继承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就不是任何公民了,立遗嘱人必须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即18周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精神健全的人)。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是不能立遗嘱的,即使立下了遗嘱也不能发生任何法律效力,不能被法律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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