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一些机构的报告质疑中国反垄断执法工作的一个方面是中国反垄断执法是为产业政策服务的。而在反垄断执法中如何处理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很复杂并且充满争议的问题,需要进行具体分析。
需要说明的是,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竞争政策等同于竞争法律,主要是《反垄断法》;广义上的竞争政策比竞争法在范围上要广泛,它包括放松经济管制、促进竞争自由和市场开放的各项政策,其可以体现为综合竞争法、含有竞争规则的部门规章或其他由政府所采取的强化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狭义上的产业政策是指政府有目的地对未来国家产业结构的变动进行调整、干预和规制的总称,是国家为弥补市场机制失误而采取的补救政策措施;广义上的产业政策则是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而对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进行干预的各种政策的总和。
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是国家经济政策的两种基本形式,是国家干预经济发展、进行经济管理的重要表现,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并具有某种程度的一致性。两者的一致性主要表现为都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同时也表现在两者的最终目标具有一致性。基于此,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之间不是此消彼长,而是相互依存与相互补充的关系。竞争政策的实施需要在产业组织之间或产业组织内部这个大舞台上进行,产业政策的落实同样离不开竞争政策维护的公平市场机制。当然,两者在不少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存在着潜在的冲突,包括调整手段的差异、作用机制的差异、调整范围的差异、价值导向的差异以及实施过程的差异。
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冲突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是存在的。在我国反垄断执法中,不能简单地以产业政策代替竞争政策或者相反,而应寻找两者之间的共同点或平衡点。在适用我国《反垄断法》时应考虑相应的产业政策,产业政策虽然不是排除《反垄断法》适用的理由,但其是限制《反垄断法》适用的一个条件。
实际上,产业政策的实施离不开市场自由竞争的条件,产业政策的实施应体现竞争政策的基础保障机制,实现两者的协调是市场经济的呼唤和法治的基本要求。产业政策通常是贯穿于《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的,特别是经济学分析方法在《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广泛运用。以经济效果理论为核心的合理原则往往注重在反垄断与经济效益方面进行合理权衡,合理原则适用过程的实质是协调、融合产业政策的过程,合理原则运用的真正目的在于豁免那些对竞争损害不大但能带来更优经济效益的限制竞争行为。当然,我国反垄断执法无疑应以竞争政策(主要为《反垄断法》)为基本依据,对产业政策的适当兼顾不能损害《反垄断法》本身的基本目标和制度安排。
-
我国反垄断执法中的平等适用问题
378人看过
-
我国反垄断执法的主要成效
399人看过
-
我国公用企业反垄断的具体对策
370人看过
-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如何分类?
314人看过
-
我国反垄断执法中的程序公正、透明与当事人权利保护问题
325人看过
-
我国银行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及立法建议
125人看过
垄断是指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独立的大企业或少数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垄断行为进行了相应处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更多>
-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关系新疆在线咨询 2023-03-14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定为其他相关法律,包括知识产权专门法律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我国的基本的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在充分而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同时,也有必要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事实上,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即是一种保护知识产权与合理限制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的制度。在未来修改我国相应的知识产权专门法律时,确实需要做出相应的修改。
-
-
国家反垄断局 级别江苏在线咨询 2023-01-24国家反垄断局是由国务院新组建的副部级国家局,其前身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直属局。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原先分别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承担的反垄断执法工作统一归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成为专门负责反垄断执法的机构,同时承办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日常工作。 此次国家反垄断局的成立挂牌,是继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反垄断执法统一之后的又一重大举措,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中国反垄断
-
我国国防政策问题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20新世纪新阶段中国国防政策的基本内容是:维护国家安全统一,保障国家发展利益;实现国防和军队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以信息化为主要标志的军队质量建设;贯彻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坚持自卫防御的核战略;营造有利于国家和平发展的安全环境。
-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与世界界面影响反垄断中的贸易关系中国国家加速澳门在线咨询 2022-05-06在中国加入WTO之日起的12年内,如果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该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包括该成员是否应根据《保障措施协议》采取措施。如果磋商未能使中国与有关WTO成员在收到磋商请求后60天内达成协议,该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