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性,是指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任何加害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向受害人清偿全部责任后,免除其他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责任。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的加害人,有权向其他加害人追偿。
连带责任的重要意义在于增加责任主体的数量,加强对受害人请求权的保护,确保受害人获得赔偿。
共同侵权中,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分配,通常以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无过错责任的认定
无过错责任的认定是: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它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行为人基于自身的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它是现代侵权法之基本归责原则,可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前者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后者要求加害人举证证明自身没有过错以及自身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二、共同危险行为致损的举证责任承担
(一)受害人举证责任分配:
1、数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即证明谁是实施共同危险行为人;
2、受害人受到损害,即自己因共同危险行为所受到的损害;
3、加害人有主观过错,即共同危险行为人全部疏于注意义务。
(二)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免责条件(无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1、《证据若干规定》和《人损解释》采取肯定说(因果关系排除说):对其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即可免责;
2、《民法典》采取否定说(因果关系证明说);
(1)只有在能够举证证明谁是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人,才能免除责任;
(2)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谁是具体侵权人的,就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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