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瑕疵股东责任研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1:02:46 167 人看过

公司股东取得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对价是及时履行足额出资义务。但实践中由于投资者诚信度和资本实力良莠不齐,出资瑕疵情形屡见不鲜。出资瑕疵的类型呈多样化,以出资的种类为标准,出资瑕疵可分为现金出资瑕疵和现物出资瑕疵(包括实物出资瑕疵和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权利出资瑕疵);以瑕疵存在或发生的时间为标准,可分为公司成立前的设立出资瑕疵和公司成立后的增资出资瑕疵;以出资瑕疵被发现的时间为标准,可分为成立前发现的出资瑕疵、公司成立后发现的出资瑕疵以及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发现的出资瑕疵。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出资瑕疵主要有以下三种:其一,出资评估不实。即公司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其评估价额高于出资财产的实际价额的情形;其二,虚假出资。即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在出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表面上出资而未实际出资的情形;其三,抽逃出资。即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且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的出资数额的情形.

出资义务是股东对公司最基本的义务,股东瑕疵出资损害了公司利益、其他出资到位股东的利益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鉴此,法律应对瑕疵出资股东承担的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下文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文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以及《破产法》都对出资瑕疵股东的责任性质、责任形态和责任范围等内容有所涉及,但由于公司正常经营与破产清算的规制理念、程序构造、具体制度均有所不同,故出资瑕疵股东在公司正常经营状态下所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是否依然存续?面对破产清算中股东出资瑕疵导致债权人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新常态,我们又该如何采取预防措施,从源头进行管控?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从理论、立法和司法实务多角度展开研究。

(一)理论与立法层面:三架马车并驾齐驱

出于兴利除弊兼顾的理念,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提高瑕疵出资股东的失信成本,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夯实了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其他出资到位股东及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制度基础。换言之,理论与立法层面确立了三大责任: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出资瑕疵股东对其他出资到位股东的责任;出资瑕疵股东对债权人的责任。

对于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如果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及处理。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则该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实际上是向公司补缴出资,这种补缴出资的责任既有违约责任的性质,也有侵权责任的性质。此时瑕疵出资股东或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并且应当向公司支付该笔出资所产生的利息损失。

(二)司法层面:以债权人保护为中心

虽然从理论层面和立法程序构造角度分析,公司、其他出资到位的股东以及债权人都可以作为原告,要求出资瑕疵的股东承担责任。但从司法层面分析,80%以上的案件都是由债权人起诉启动的。基于公司再融资、人力资本的上升以及公司重新资本化的现实需求,我国逐渐放松对公司资本的规制,从强调法定资本制转变为对公司行为的司法调整和控制,从事前规制转变为事后司法调整,有助于全面、充分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起诉出资瑕疵股东承担责任时,将涉及如下实务问题:出资瑕疵股东对债权人是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承担的责任范围是否包括利息?承担的责任是一次性责任还是重复责任?作为瑕疵股权的受让方是否应在原始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出资瑕疵股东是否可以进行时效等抗辩?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诉被告张惠宁、吴一莲、王世华、中青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北京社会福利促进会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2012]青民二商初字第60号)依法明确了上述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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