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交叉违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09:30:23 130 人看过

一、什么是交叉违约

交叉违约是指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违反其他合同项下义务,可视为债务人对本合同违约,债权人据此可以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避免或减少由此可能导致的损失。交叉违约属于预期违约,即不以本合同项下已实际发生违约行为为要件,只要在合同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发生可能导致债务人偿债能力下降或偿债意愿受阻的情形,均可以视为违约行为已发生,其实质是债务履行的客观情形或保障条件已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交叉违约与一般违约不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从违约主体来看,交叉违约的主体既可能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也可能包括该债务人的关联方或担保人等;从违约事项来看,交叉违约的违约事项属于其他合同项下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交叉违约有哪些适用条件

1.违约主体的范围

通常情况下,合同违约主体只能是合同当事人。在交叉违约中,违约主体既可能是债务人人,也可能是债务人的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附属企业、关联企业或者其他信用支持者等。一旦上述主体发生其他合同中约定的风险事项或违约行为,且债务人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或缓释,则可以视为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2.违约行为的认定

为了避免债权人随意利用交叉违约条款对债务人进行约束或施压,在违约情形发生时,应当对违约行为的性质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据此判断是否可以启动交叉违约机制。若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实质性审查标准,如设定固定的违约金额起点或动态比例的违约金额起点,则可以直接参考这个标准进行判断;若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违约金额起点,则需要结合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及本合同的资金规模进行综合判断,最终要看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是否已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3.宽限期的设定

交叉违约属于预期违约情形,并不必然导致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只是给债权人提前行使债权提供了选择。因此,在交叉违约情形发生时,应当给予债务人适当的缓冲期限(如15天或30天),让债务人最大程度地去寻求挽救措施,而并非径直宣布债务到期。当然,为了保障债权人的追偿权,对于那些已经明确发生且不可挽回的可能严重损害债权安全的情形(比如债务人被申请或宣告破产、重要资产被查封或冻结或其他不可挽救的情形),应当明确宽限期不再适用。

4.债务加速到期

交叉违约条款通常与加速到期条款合并使用,即交叉违约导致本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及所有应付款项立即到期并可要求债务人及时偿还;同时,若贷款尚未发放完毕,或贷款人对债务人存在其他借款承诺,则自交叉违约机制生效时上述合同义务便自动取消。

三、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是多少

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典》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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