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湘政办发[2002]35号文件精神,确保我市在2004年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我市广大农村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二轮土地延包中一般都没有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限,以及当前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情况,此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原则上采用“组由村代管”方式,即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由村民委员会代管,待条件成熟后再将《集体土地所有证》换发到村民小组。对能确认已经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或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相应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未建立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别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代管。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详查)时确认的土地权属界线为基本权属依据,以土地详查图为工作底图,以2002年度农村土地变更调查认定的面积为土地登记面积。跨县(市)区的飞地由飞地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发证。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进行调处,对短期内确实无法处理的争议,应确定争议地块的边界、位置、地类、面积,并在图上予以注明,争议原因用文字予以记载。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内容必须符合湘政办发[2002]35号文件的要求,凡按“组由村代管”方式登记发证的都应在土地证书上的所有者一栏内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如××村×××村民小组,并在记事栏作出如下注记:
1、本证所载宗地面积由本村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构成,并分别属于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2、本证附图中所涉及乡级以上公路、河流、水渠等线状地物以及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如遇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或因河流浸袭等自然力引起集体所有土地面积减少,持证者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未申请变更的以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变更调查面积为准。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程序按照国家《土地登记规则》和《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执行,市区的农村集体土地直接由市人民政府登记发证,各县(市)农村集体土地分别由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登记发证。为方便村民,提高效率,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可以接受土地所有者委托代理有关具体工作。土地所有权证上所附图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详查时认定的土地权属界线和新的变化要素进行修绘,已建农村地籍数据库的县(市)应采用计算机辅助制图,图件内容应符合国家成图规范。
五、按照急用先办的原则,2003年底前优先办理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开发整理以及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全力保证今年完成总发证量的50%,其余在2004年10月底前完成。今后凡转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建设项目的立项报批,均应提供《集体土地所有证》作为项目审查、征地补偿的依据。
六、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分管国土工作的副县(市)区长任组长,国土、农办、水利、农业、林业、交通、民政、财政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本行政区内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宣传发动,组织土地权利人申报登记,提供土地权属材料、指界签章等工作。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责,从相关土地收益中列支。严禁借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之机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主要由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构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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