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中区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5 17:54:38 405 人看过

一、重庆渝中区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1、龙溪嘉州商圈作为一等区域,执行标准从9元/平方米调整到20元/平方米;

2、龙溪街道、龙塔街道、龙山街道辖区(龙溪嘉州商圈除外)作为二等区域,执行标准从9元/平方米调整到16元/平方米;

3、双龙湖街道、双凤桥街道、两路街道、回兴街道、悦来街道、王家街道、各园区(新城)辖区作为四等区域,执行标准从6元/平方米调整到10元/平方米;

4、兴隆镇、古路镇、洛碛镇、木耳镇和玉峰山镇辖区作为六等区域,标准不变仍为6元/平方米;

5、茨竹镇、大湾镇、统景镇、大盛镇辖区作为七等区域,执行标准从3元/平方米调整到4元/平方米。

二、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三、哪些情况下可以减免土地使用税?

1、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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