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厦门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简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14:54:51 280 人看过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但其中按条例第八条规定基数缴费的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可一次性补缴社会统筹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后,按条例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

《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1997年12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0年11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1月21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增加一款,为该条第二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二、将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的劳动行政部门和第十八条中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均修改为地方税务机关。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或者由其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收缴,其中属于应由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职工所在企业代收代缴。

四、将第十九条中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修改为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

在第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为第二十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

从第十九条后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五、将原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不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参加;逾期仍不参加的,追办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不按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对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额的1—3倍罚款,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六、将第八条和原第四十、第四十二、第四十三条中的劳动行政部门均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后,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以下简称企业和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

第三条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组成。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认定,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第六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统一筹集、适度积累、统一调剂、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具体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组成和筹集

第九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金组成。

第十条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个人帐户金后的剩余部分;

(二)社会统筹基金增值部分;

(三)财政补贴;

(四)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本条例实施后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的部分;

(三)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的部分;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本条例实施前已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本条例实施后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企业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一九九八年起每两年降低一个百分点,直至18%。职工个人按其月工资总额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一九九八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城镇个体劳动者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企业、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达到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300%以上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难以确定的,由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申报,经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或由其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收缴,其中属于应由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职工所在的企业代为收缴。

第十七条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企业由于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停产整顿三个月以上并且发不足或者发不出工资的;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停产期间的;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停业、歇业手续的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缓缴期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八条企业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在清算财产时,应依法向地方税务机关支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九条企业必须在依法设立之日起180日内向当地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为其职工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变更或者终结手续:

(一)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撤销的;

(二)企业与职工建立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

第三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每年定期发给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有权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查询。

第二十二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其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其余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入个人帐户部分相应降低,最终降至3%。

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

第二十三条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个人帐户的一个结息年度。

第二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退休后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的继承:

(一)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退休前死亡的,按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纳部分予以继承。

(二)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不满120个月的,按其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余额予以继承。

第二十六条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在本条例实施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时,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资金,不改变个人帐户,不间断计息,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调出或调入本条例实施范围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转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仍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重新缴费后,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及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按本条例规定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划入个人帐户部分从补缴时开始计息,并计算缴费年限。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参保人员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本省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条本条例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上,再按月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解决。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实施前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累计工作满15年,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以补足15年,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没有补足15年的,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部分和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按每年以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标准计发的部分,合并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实施前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企业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1日根据各地(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缴费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确定调整。具体调整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实施前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人员和本条例实施后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60%的,按60%发给。

第三十五条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发给。

第五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禁止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款除预留2个月的周转金外,应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各级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七条养老保险基金及其运营收入依法免征税费,基本养老基金的运营增值部分并入基金。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以及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基金专户的;

(二)挪用、截留、侵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期或不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的;

(四)违反有关养老保险基金运营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四十条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不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参加;逾期仍不参加的,追办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不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对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额1-3倍罚款,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冒领、贪污、挪用养老保险金的,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回款项,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处以该款项5-10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对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不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当事人有权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申诉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查实并通知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纠正。

第四十四条妨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凡按本条例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准予列入企业成本。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厦门市实行省授权的地区统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厦门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有关法规和规章。

本条例所称本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包含厦门市。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竹坝华侨农场、市属国有农场和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0〕130号)文件规定以最低工资标准缴费的参保个人到本市其他单位就业,应按条例第八条规定基数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但其中按条例第八条规定基数缴费的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可一次性补缴社会统筹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后,按条例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补缴办法为:(退休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市当年最低工资)(当年总费率-11%)12(月)(15年-按条例第八条规定基数缴费的年限)。不补缴的,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竹坝华侨农场、市属国有农场和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0〕130号文)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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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29日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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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厦门市地税局的消息称,从本月6日起,该市2011年度城乡居民养老厦门,并于2010年12月6日至2011年2月20日,向地税部门(或通过地税网站)办理申报缴费。地税部门提醒:2011年1月-2月到达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务必尽早缴费,避免影响退休手续的办理。补缴事项:需于2011年年底前办理未在年度扣费期内缴费的参保居民,可在2011年12月31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到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201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202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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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厦门外来农民工有望享受养老保险
    厦门市地税局已向厦门市人大建议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使外来工能在厦门享受养老保险金,厦门市人大已表示将予以讨论并考虑解决。据了解,按目前厦门的养老保险政策,外来员工在厦门就业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大部分进入统筹,即使满足15年仍无法办理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此,民革厦门市委在今年两会期间,提交了《关于保障养老保险基金发展的几点建议》。数字显示,今年厦门预计将新增17万-20万外来员工,全市外来工总量将接近100万。到今年4月底,厦门全市参加社保的人数已超过92万人,厦门现在每年增加参保人员11万人左右。这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外来员工离开厦门、所交社保年满15年后,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一般要求他们将养老保险费一次性取走或者将其账户转到其户口所在地。但实际上,社保中心退还给他们的养老保险费只是其个人账户的金额,而纳入统筹的部分则不退还。厦门市地税局认为,外来员工无法办理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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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厦门养老保险如何进行查询
    1、查询项目包括:社保缴费查询、外来人员退保查询、帐户转出、继承与退保查询、银联代发查询、养老待遇项目查询、养老待遇调整查询、养老待遇发放查询、养老个人帐户查询等2、厦门养老保险账户密码安全设置3、厦门养老保险业务办理指南厦门养老保险查询电话厦门市养老保险中心统一查询电话(0592)12333,同时可以咨询养老保险办理、养老金补缴(补交)、退休金转移等问题的查询。短信查询:手机用户发送12#社保登记的身份证号#社保卡号到106219009查询客服:0592-8798794厦门养老保险上门查询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简介: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内设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计划财务科、稽核科、个人账户管理科、待遇审核科、医疗管理科、医疗费审核结算科、工伤保险与康复科、农村社会保险科、系统运行科、软件开发应用科、社保卡管理科。地址:厦门市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大厦3楼电话:0592-5369032办公时
    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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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厦门养老保险实现“全民覆盖”
    今年7月1日起,国务院将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今年试点范围覆盖全国60%的地区,明年基本实现全覆盖。而作为首批城乡养老保险试点城市,厦门市去年就率先推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惠民政策,形成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为一体的全民养老保险体系。目前,全市已有183万人参加养老保险,其中18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过去养儿为防老,如今养老有社保!6月22日,干了一辈子农活的同安洪塘镇新学村65岁老人刘月华向记者展示着印有自己名字的养老金存折,眼睛笑得眯成一条缝。去年7月,厦门市出台《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将具有本市户籍但未参加现有各项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已年满60周岁但未享受任何养老待遇的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后,和刘月华一样,办理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请手续的农村老人,也都陆续领到了存折,年满60岁后,就能领到此生第一笔退休金了。加上原来已
    20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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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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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退出劳动岗位以后,由政府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政府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负担部分费用,职工和用人单位按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更多>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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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养老金制度简介
      河北在线咨询 2021-11-10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主要用于记录和核算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利息,以及积累金额的变化。个人账户的立即存储金额是计算和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个人账户用于退休后养老保障,主要体现个人自我保障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权利义务平等的基本原则。个人账户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保号、工作时间、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上一年度
    • 深圳企业年度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条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28
      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及其员工。本条例规定的地方补充适用于依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区内的企业及其本市员工。企业及员工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有什么区别呢?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26
      1:首先,保障对象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保证城镇就业群体;而新农保保障的是农村居民群体。 2:其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强制实施的,是雇主、用人单位包括劳动者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缴费的;而新农保强调的是自愿原则,是农民自愿参加的,这也是根据农村现阶段实际,由政府加以引导,但是不搞强迫命令。 3:再次,新农保政策中“有弹性”,这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没有的。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
    • 厦门养老保险异地办理流程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22
      申报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有银联标识的厦门市的银行卡;3、本人社会保障卡。4、本人养老保险对账单(2003年7月之前在厦参保的)注意:如果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亲笔书写的委托书、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市社保中心:云顶北路84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层A厅5号窗口
    • 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27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口众多且老龄化发展迅速的情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处理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主要是对现行的制度办法进行调整、完善。考虑到各地区和企业的情况不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统一政策,对职工养老保险作出具体规定,允许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