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一、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是什么
1、质保期的概念来源于年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最低保修期限,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质量保证期是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颁布的《建设项目质量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一部分。质量保证期限可由合同双方在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24个月内独立商定,只是规定商定的保证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2、质保期和保修期不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质量保证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基础设施工程、基础工程和住宅建筑主体结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厕所、房间和具有防水要求的外墙的防渗时间为五年;供暖、冷却系统为两个加热、冷却期;电力管道、给水、排水管道和设备的安装、装修时间为两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3、保修期和保修期的不同开工时间应从工程实际竣工日算起。保证期限应从项目验收之日起计算。4、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保修期和保修期。保修期限可由双方自行决定,但不得超过24个月。而工程建设保证期的主要部分主要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即做法定保证期。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少于法定保修期,否则协议无效,仍按法定保修期执行。但是,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限超过法定保证期限的,协议有效,约定的保证期限为有效。5、与质量保证金有关的不同质量保证期间,也是用人单位拨备质量保证金的期间。承包人没有质量问题或者维修问题的,发包人应当退还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否则,须负上违约。但是,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项目的保修期无关。6、质量保证期间过期的有效性不同,承包商的质量保证义务完全消除。关于保修期,根据建筑工程标准投标文件,保修期届满应当是承包商消除保修期内发生的所有缺陷的唯一责任,但不排除承包商根据法律和保修期届满时约定的特殊条件,出于自身对保修质量义务的理由,对保修期届满后发生的缺陷承担责任。这就是我国在建工程质量保证期与保证期的区别。事实上,保证期和保证期都反映了我国对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视,因为如果工程建设存在问题,那么危及的就是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绝对不能接受的。中国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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