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民事法律援助的早期:1876~1965年。在美国,为穷人提供民事法律援助始于1876年成立的纽约法律援助协会。自此,法律援助在美国都市中开始流行。到1965年,每个主要城市都有某一类型的法律援助项目,但还没未有一个全国性项目。
1919年,罗吉纳尔德史密斯在其《正义与穷人》一书中倡导为穷人提供免费法律帮助的观念。他挑战法律界,认为他们应该把实现法律对所有人进行保护而不论当事人能否支付得起费用作为自己的责任。他在该书中写到:“如果不能平等地提供法律保护,那么这个制度不仅剥夺了穷人的唯一保护,并且它还把迄今为止最为有力并且残酷无情的武器交给穷人的压迫者。”
美国全国性、州及地方的律师协会对史密斯的挑战做出了回应。美国律师协会设立了法律援助与穷困被告常设委员会;各州与地方律师协会开始赞助法律援助项目。但是这些项目的效果却不甚明显。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缺乏应有的热情,只把援助工作当作例行公事。代理出庭极为罕见,根本没有代理上诉案件。代理当事人向行政机关进行申诉,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以及社区法律教育更是闻所未闻。人们今天称作福利法、住房法、消费者权益法,或者健康法等法律制度当时绝大多数都不存在。
2.“经济机会办公室”和“法律服务集团”时期。直到1965年,当“经济机会办公室”着手开展联邦法律服务项目之时,美国才就实现法律平等保护做出新的努力。在已经存在的民事法律援助模式以及福特基金会20世纪60年代资助示范项目的基础上,“经济机会办公室”创造了一种独特的结构。这种结构的理念是,法律服务应该成为整体的反贫困计划的一部分,这一理念在多项社会服务机构的活动中得到了反映。这些新计划的设计师们认识到,第一,仅有资金充足的法律援助不够,还需要一些新的东西;第二,法律可以被用作进行有序的建设性社会变革的工具。
与其他法律援助体制不同,新型体制下美国的法律援助工作主要由非营利机构的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承担,而不是由私人商务律师事务所参与法律援助项目。“经济机会办公室”向提供全面法律援助的机构提供资助,而每个援助机构负责一定地理区域,它们的任务是保证所有的客户和客户群体都有机会得到法律救济。“经济机会办公室”还打造出一种独特的基础设施,也就是通过全国性以及各州的支持,以培训项目和全国协商平台的形式,就实体贫困法焦点问题提供方向性支持并且在向州及联邦立法与行政机构提起的诉讼和申诉中承担代理工作。
新理念指导下的新型法律援助为穷人的法律环境带来了实质性的改善。由法律援助律师代理的案件促使美国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做出了一系列重要判决,这些判决确认了穷人的宪法权利并对有关法规做出解释以保护他们的权利。法律援助律师代理向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申诉保证了有关法律的有效实施,并且推动了一系列有关穷人问题的政策、法规的出台。向立法机关进行的申诉为穷人争得了通过司法渠道无法得到的利益。法律援助律师代理向低级法院和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或申诉协助具体当事人实现了法律权利,并且这些援助代理改善了他们的就业、收入、教育、住房以及工作和生活条件。
这种新型的法律援助体制以及它对穷人法律环境的改善不可避免地要触动美国社会中一些既得利益阶层的利益。这些既得利益阶层想尽各种办法在美国国会和“经济机会办公室”限制法律服务项目的活动。这样,美国的法律援助工作不可避免地政治化了。为消除政治干预的影响,美国国会、联邦政府以及法律界达成一种共识,即应该组建一个独立的“法律服务集团”。这一共识最初出现于尼克松总统当政时的1971年,中经各种社会政治力量的讨价还价,直至1974年7月才通过一项《法律服务集团法》。根据该法律,组建了一个由独立的、非党派理事会控制的公司,公司理事会成员由总统任命、经参议院批准。福特总统任命了“法律服务集团”的第一届理事会。“法律服务集团”延续了“经济机会办公室”承办法律援助业务的思路与原则,仍以保证穷人得到有效的法律代理为主旨。
“法律服务集团”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它将联邦法律服务项目从一开始的主要局限于都市中的项目发展成为实际上遍及美国城乡的提供法律帮助的项目。到1981年,“法律服务集团”已资助了325个项目,拥有遍及美国50个州及各领地的1450个办公机构。而且,“法律服务集团”还鼓励私人商务律师参与法律援助事业,并且规定集团资金的12.5%用于私人商务律师的法律援助工作。到本世纪初,已有15万名私人律师注册参与“法律服务集团”资助的公益援助工作。
虽然“法律服务集团”的工作将美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带入了一片新天地,然而这种事业的发展也遇到了各种各样的怀疑和阻力。不少政治人物和社区领导人担心提供法律援助的新型律师的行为会扰乱社会秩序。
尽管受制于各种社会政治阻力的纠葛,美国的法律援助事业经常出现反复,但经过几代参与各种援助项目的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的不懈努力,美国穷人的所处的法律环境得到了逐步改善。不能说这些项目的实施根绝了贫穷,但这些法律代理服务在某种程度上改善了穷人的生活、阻止了低收入阶层陷入贫穷。二
美国的法律援助事业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到今天已形成其独具特色的格局。由联邦资金资助并由一个全国性机构统一协调美国各地的法律援助工作的结构虽被打破,但由“法律服务集团”统一协调的法律援助项目仍是援助工作的主力军;同时,由各州以及私人商务律师协会出资、协调管理的法律援助工作也得到长足发展。综观美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历史,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第一,虽然美国早在1868年就在其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中规定了全体公民受法律平等保护的原则,但实现这样一个原则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一个没有终点的过程。而且法律规定本身并不能保证权利的实现,法律权利的实现依赖于权利主体对自己的权利与利益的清醒认识和积极维护;同时,掌握相关知识与技能的法律界人士对其他社会群体、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拥有强烈的社会责任心也是最大限度实现法律平等保护原则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第二,美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受一个独特的观念支配,认为援助工作应该是整体的反贫困运动的一部分。从这样的宏观角度来定位法律援助工作,可以促使人们从更加广阔的视角来看待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与实现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避免个案援助工作的局限。
第三,与反贫困这样一种整体观念相对应,美国的法律援助工作没有局限于对贫困当事人的具体法律需求提供个案帮助,法律援助项目同时也注重改善穷人的整体法律环境,倡导法律改革,有意识地把法律当作社会改革的重要工具。
第四,在这样一种整体观念和社会改革意识的指导下,美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就不仅仅局限于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对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援助工作还扩展到代理贫困当事人向行政机关进行申诉;更为重要的是,援助工作还涉及从穷人的利益出发,以各种形式向各级立法机关传输专业意见、争取从整体法律环境的层面改善穷人的生活状况。
中国社会科学院·邹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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