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实施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30 21:13:46 226 人看过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来执行,执行地点一般在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死刑的执行会依法公布,但是不当众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并且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如果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则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我国关于慎用死刑的法制背景

中国法律保留死刑,但慎用死刑,对适用死刑有着严格的司法程序和规定。2007年,全国人大通过修改刑法,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生命权大于财产权渐成共识。

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草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名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如果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获得通过,中国的死刑罪名将由现在的55项减至46项。尽管死刑罪名不断减少,但贪污罪可处死刑仍是中国刑法的明文规定。不过,在慎用死刑政策下,对贪腐官员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个案已日渐稀少。

中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慎用死刑是契合中国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的必然选择,然而花钱买刑以权赎身等现象却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3月至12月部署开展专项检察活动,共立案查办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相关职务犯罪案件213件252人。种种迹象表明,完善死刑替代措施,填补刑罚执行中的漏洞,已成当务之急。

法律界人士指出,刑罚执行中的种种腐败行为,一方面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尽失,另一方面也纵容了腐败、加剧了官民关系的紧张。对贪污受贿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增加终身监禁条款,能够对贪腐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底线。

在西方国家,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多针对故意杀人、抢劫或强奸等暴力犯罪,在中国对经济罪犯使用这种刑罚是否过于严苛?对此法律专家认为,生命刑比自由刑更加残酷,终身监禁针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人。

而对于终身监禁可能产生的成本,专家认为,刑法代表一个国家法治和文明的程度。追求法治和文明,必然有成本的付出,这是社会成员应该达成的共识。这一举措,用制度封堵了贪腐分子提前出狱的可能,将对贪腐分子形成强大震慑,彰显了中国强力推进反腐的决心。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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