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非“近因”不能赔也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8:01:39 378 人看过

同样的车祸,为何产生不一样的理赔结果?明明是投保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为何法务专家认为可以判给死者家属赔偿?左脚被意外碰伤,申请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却遭拒绝?关键原因就在于保险实务中都会遵循的近因原则。

同一事故赔偿结果不同

小何和老刘所在单位由于工作地点比较偏僻,便为离家较远的员工配备了班车,两人每天都是坐班车上班。一天上班途中,他们的班车不幸发生了车祸,载着所有乘客的面包车与迎面而来的大货车相撞,坐在前面的小何和老刘受到了重伤。

由于小何所坐的驾驶副座就是与大货车冲撞的直接碰撞部位,当场便死亡了。而恰巧坐在他后面的老刘则被撞断了胳膊,失血很多,送往医院抢救,急救中因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

所幸,小何和老刘所在单位早已为他们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两位员工的保险金额都是10万元,意外发生后,该单位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但令单位领导和家属意想不到的结果产生了。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到:小何死亡时27岁,身体一向非常健康,而老刘今年五十二岁,患有心脏病多年,据此,保险公司结合近因原则做出了如下理赔决定:

确定车祸属于意外事故,并认定小何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约定的范围内,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赔付10万元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其受益人。

而老刘在车祸中撞断胳膊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范围,按照意外伤残保险责任赔付意外伤残保险金5万元,但是,核定员工乙最终死亡是由于心肌梗塞,心肌梗塞是员工乙死亡的近因,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

理赔依据近因原则

同时发生事故,但是两个人却得到了不同的理赔支付,到底是什么导致了这样的结果?原来,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调查的过程中运用了近因原则,他们判断小王的死亡近因是车祸,而老刘的死亡近因是心脏病。

什么是近因原则呢?它最早来源于海上保险,后来逐渐与我们熟知的最大诚信原则等成为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但切莫以为近因就是时间上或空间上与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保险对象损失的最直接、最具决定性、最有效的原因。

想象一下,我们常见的车辆损失、家庭财产损失或是人身损害,每一次发生保险事故的原因,有时候只有一项,有时候却不止一项。在几种原因同时作用时,若各项因素并列发生,那么近因就是对结果具有决定性有效的原因,不决定损失的发生,只决定程度轻重、损失大小。若几个原因按顺序发生时,近因是效果上最接近于损失,而不是时间上最接近于损失的原因。

在多个原因共同作用,若每个原因都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那么对于近因的追究意义并不大。但若是其中一些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一些原因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情况下,找到近因就显得非常重要了,也容易产生理赔纠纷。最后公平理赔的依据,就是那个最关键的近因。

近因让自杀条款失效

王某于2001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2003年1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

事发之后,妻子李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索赔要求。但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法第66的规定,以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不满两年为由,拒绝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表面看保险公司似乎拒赔有理,但有法务专家仔细分析王某死因和保险法第66条的立法初衷后认为,保险公司则应承担给付死亡保险金的责任。

王某的死亡与两个原因有关,突发性精神分裂症和自杀行为。据王某的邻居和同事反映,王某生前性格开朗,乐观豁达,家庭和睦,从未流露过悲观情绪。王某的医生介绍,王某所患的这种精神分裂症比较特殊,患者极易产生臆想,导致自残行为。由此可以判断,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才是持续起决定作用的、有效的原因,即近因。因此,王某死亡的近因应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而非自杀行为。

保险法设置自杀条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预防人身保险中有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防止一些保险诈骗分子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实施自杀行为。但王某生前从未有轻生之念,皆因患病后意识模糊不能自控而自杀,本意上并非利用保险骗取保险金,应当不属于道德风险之列。

切莫以为近因就是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保险对象损失的最直接、最具决定性、最有效的原因。

意外摔伤却为何未获赔

上海保险同业公会何静芝会长还曾向媒体讲述过一个近因原则导致拒赔的实例。

1998年6月,项某以其本人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同年12月,原告左脚被意外碰伤,进而左下肢大面积肿胀,经诊断为糖尿病Ⅱ期、左足外伤及急性坏疽,当日行左大腿中下1/3截肢术。后项某向保险公司提出1万元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委托医疗机构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结果认为原告截肢的原因系糖尿病的周围血管病变引起的足部坏疽。保险公司据此认为截肢原因系疾病而非意外事故,拒绝赔付。项某则坚持截肢是因意外伤害引起,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因意外所致保险事故应予赔付。

双方意见不一诉之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项某因意外外伤感染诱发急性坏疽最终导致截肢,其主要原因系原告患有较严重的糖尿病,意外伤害仅仅是诱发因素。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人民币3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告因意外外伤感染诱发急性坏疽最终导致截肢,但导致原告截肢的直接原因是糖尿病的周围血管病变,而改判原告败诉。

熟悉条款主动维权

通过以上这一个个案例,我们知道了近因是影响理赔的关键原因。按照近因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事故造成时,保险公司才给予赔付。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并不是对出现在被保险人身上的所有保险风险承担保险责任,而仅仅是对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特定风险承担赔偿责任

这再一次让我们认识到了保险责任的重要性和重要程度。也许有人会说,保险条款艰涩难懂,而且那么长,大部分人都是在投保最初拿出来看看,然后会压在箱底,不到确实需要是不会翻出来详读的。但是,为了维护我们的利益,我们还是有必要了解合同的相关内容。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应当着重关注我们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内容和条款。

同时,保险合同虽然是格式条款,但它的合同特性告诉我们,若投保者对于条款内容有什么特殊需求,也可以在格式条款的基础上和保险公司协商议定责任条款,作一些批注条款。

而理解了近因原则之后,在读懂保险条款的保障责任和除外责任之后,投保方在理赔过程中应该更为心知肚明,千万不要轻易放弃自己应得的理赔权益,也不要盲目纠缠于理亏的理赔事件中。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13: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格式条款相关文章
  • 南非华人叹大公司也不保险
    据南非《华侨新闻报》报道,过去三年多一直投保南非权威医疗保险公司Discovery的华人李先生,因看病申请医疗理赔遭遇重重关卡。本以为投保大公司可以享受良好待遇,不想生出诸多纠纷,感慨大公司照样不保险。李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几个月之前,他身上突然出现一些比较不寻常的皮肤病症,诊所医生建议他去医院看专科门诊。由于正规医院收费较高,一次都要300到400兰特左右,医生建议他打电话向Discovery咨询,看他投保的KeycarePls产品是否可以免费看病。据李先生说,他投保的KeycarePls产品,是一种紧急意外险,指当发生车祸或受重伤的时候,可以立刻送往私立医院治疗;并且由于可以支付一般医师的(GP)看诊费用,因此一般的小病如感冒等,可以免费到其指定的诊所看病。KeycarePls产品依照个人收入来定,李先生与他的妻子每个月总共缴交1600兰特。打电话咨询后,李先生得知,KeycareP
    2023-04-23
    417人看过
  • 如何判定保险近因原则
    一、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该原因即为近因。如果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畴,则赔;反之则不赔。二、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1、若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赔;2、若多种原因均不属保险责任、不赔;3、若多种原因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若其导致的损失能分清,则只能对承保危险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若其导致的损失不能分清,则或与被保险人分摊损失,或不负赔偿责任。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若损失时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且各原因之间因果关系未中断,则最先发生的原因为近因。《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023-05-05
    495人看过
  • 中介论坛保险近因原则
    世界上任何一个结果,都是某一个或数个原因造成的,而该原因又是它前面一个或数个原因所造成的结果;同样,任何一个原因,都会造成某一个或数个结果,而该结果又是造成它后一个或数个结果的原因。如此,便形成无数条无穷尽的原因链。这样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现象,就称为原因链法则(LawofChainsofCases)。英国的某些保险学家又称之为事件链。近因的概念英国有些保险学家认为:每一个事件都是它前面的事件链或事件网的结果,但是用贝肯法官(Bacon)的话来说:如果要法律考虑原因的原因,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作用,那就无止境了;所以它只要考虑直接的原因就够了,这个直接的或有效的原因,不一定在时间上离事件最近,就称为近因(ProximateCase)。简言之,在造成某一事件的原因链中,那个最直接、最有效、在时间上不一定离该事件最近的原因,就是近因。保险近因原则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节规定:
    2023-04-23
    372人看过
  • 非保险责任不赔
    保险责任
    由于没有搞清手中所持保单的保险责任,而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最后遭拒的情况也比较多见。今年8月13日晚,山东的81名游客,在北京王府井附近一家叫香味香的餐厅吃饭后,陆续出现发烧、腹泻等症状。14日午,已有21人被送到和平里医院治疗。后被认定是食物中毒。游客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旅行社转而试图向保险公司求偿,但遭拒绝。太平保险公司称,旅行社投保的责任险就是意外险,即旅客在旅行途中遇到意外,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翻车事故等。食物中毒不在旅行社投保的范围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游客可与旅行社协商或打官司解决。每一份保险都有自己特定的保险责任,保险并不是包险,并不是百险皆保。作为一个理性的消费者,不能惧怕霸王条款之时,同样不能无理取闹。对自己负责任的态度是事前了解清楚自己(家人)所买的保险,可以承担哪些保险事故的责任。
    2023-04-23
    399人看过
  • 保险中“近因原则”是何意义
    我经常听说保险理赔中的有近因原则。请问,什么是近因原则?答: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能理解为时间上、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在保险中,近因原则是通过判明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担赔偿责任。近因的认定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1、单一原因;2、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根据原因发生的不同,保险人需承担不同的赔偿责任。
    2023-04-23
    401人看过
  • 保险合同丢了没有保险合同也能理赔吗
    可以,提供投保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可。一般应先挂失。虽然保险公司保存有所有客户的保险合同副本(有些公司保留正本,保户所持的是副本),但从申请保险金的受益人来说,至少也要提供保险费收据。如果缴费是通过银行转帐的,则可以提供银行转帐成功通知书。《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023-05-05
    171人看过
  • 买了意外保险也有可能被拒赔
    如何选择意外保险的话题,引起了一位读者的兴趣。这位读者来电说,保险公司都是骗人的,他买过意外险,结果保险公司并没有像宣传的那样给他理赔。经了解,这位读者几年前曾到西藏旅游,没料到发生严重高原反应,害得他住院了好几天。当时的他还觉得很侥幸:因为在去西藏前,他特意买了份意外伤害保险。出院后到保险公司一索赔,却被告知:不赔,可把他给气的。这位读者认为,他得了高原反应,并不是自己主观造成地,不是“意外”难道还会是别的?其实,这位读者对“意外保险”理解有偏差。意外保险里的“意外”是指因为“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或者死亡事件”,它通常以人体器官是否遭受器质性损伤为标志。而高原反应,众所周知,它的产生客观上是因为高原的氧气稀薄,气压偏低,跟人的体质也密切有关:有的人就不会得高原反应,有的人能很快适应。从保险的角度看,高原反应并没有给人体器官造成器质性损伤,所以不能算是保险学上的“意外”,也就构不成意外保险理
    2023-04-23
    157人看过
  • 保险理赔款因何少了?原来赔款也要分类别
    市民赵先生上周打进热线对记者说:“我光收集理赔资料就花了几天,现在他们还没有全额理赔,也没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说法。”电话里,赵先生无奈地诉说着自己的曲折理赔历程。原来十一假期他驾车回贵州探亲,在途经一个村庄时恰逢村人放鞭炮迎亲,他一路闪躲,可还是被鞭炮爆炸所扬起的石块砸坏汽车玻璃。当时他惊慌之余,方向盘转向失误,顿时汽车还撞上路边建筑物。当他拿着事故证明与修车单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最初说他索赔资料不全,但待他重新收集资料后,又发现保险公司给付的理赔款“少了”。为此,赵先生拨通了本报“保险维权台”的热线电话,想讨一个说法。记者就赵先生提出的问题找到了所指保险公司,该保险公司负责人表示,通常赵先生遇到的事故分成两部分理赔,前一部分是赵先生汽车玻璃被石块击中所导致车玻璃受损,后部分则是赵先生驾车误撞建筑物。他说,前者属于玻璃单独破碎险理赔范围,后者则应属于单车全责事故,保险公司对此是
    2023-04-23
    195人看过
  • 车主不是投保人保险公司也理赔
    近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投保人虽不是车辆的所有人,但保险公司仍要为车祸买单。2009年7月6日,被告曲军驾驶豫R/66996号轿车自西向南行驶至三里庄路左转弯时,与相向行驶王晓光驾驶的豫RGU527号摩托车相撞,致两车损坏,摩托车乘坐人梁士猛受伤。事故经公安机关责任认定,曲军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晓光负次要责任,梁士猛无责任。为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单登记被保险人为唐河县工商局、行驶证车主为曲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车辆所有人为曲军,曲军在庭审时认可,肇事车辆为其本人所有,由其本人以工商局的名义购买保险,事发时车辆仍由其管理、使用。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轿车虽然在保险单上登记为唐河县工商局,但同时又登记行驶证车主为曲军,工商局否认此车为其所有,且曲军认可此车实际为其本人所有,肇事时此车也由其管理、使用并驾驶,故相应赔偿责任应由实际车主、驾驶人曲军承担
    2023-04-23
    465人看过
  • 保险公司拒赔无据法院根据近因原则判决赔偿
    1.原审认为被上诉人在保险合同声明与授权栏中载明有向上诉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有吴某的亲笔签名。因此,认为被上诉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吴某进行了明确说明。而事实上并非如此。当时,被上诉人的保险业务员张某并没有对责任免除等相关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只是声称只要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身亡,保险公司便可进行赔偿,可为家庭减轻一定负担,其要求吴某在相关材料上签字时,吴某和所有投保客户一样拿着打印好的有着密密麻麻小字的各种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材料未及细看,就一字未动签了名,而且张某也未拿出两份保险合同的条款交与吴某,上诉人及吴某在事发前也从未见到保险条款,事故发生后因理赔发生纠纷诉讼时,上诉人才在法院看到相关保险条款,而该两份保险条款中第二十二条关于责任免除中第6项有明确释义说明,而对第5项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未进行明确释义说明,因此,原审仅凭声明与授权栏中载明有吴某亲笔签名签字就认为被上诉人已对免责条款进
    2023-04-23
    389人看过
  • 简析香港保险法——近因原则
    近因指的是一种主动而有效的直接导因,它促成一系列危险事故发生造成某一后果,而没有其他任何外力干扰,它用于确定某保险人对具体损失是否具有保险责任,它是保险赔偿的原则之近代保险的成立与发展,均直接或间接受到工业革命的影响。一方面,新兴保险业务陆续出现;另一方面,保险承保范围也逐渐扩大。19世纪中叶以后,由于保险承受的危险增大,为使危险分散,出现了再保险,在保险业间相互转嫁危险。近几十年,社会保险更为发达。各种社会组织的兴起,是近时保险事业的另一显著发展。20世纪,保险事业由于自由竞争的结果,出现了保险托拉斯和保险卡特尔,保险业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联合起来,提高利润,在一定范围内采取一致的行动。各国纷纷制订保险监督法,加强管理。现代社会,相互保险组织及社会保险事业在各国普遍发展,保险的社会化趋势更为显著。
    2023-04-23
    176人看过
  • 什么是保险责任近因原则?
    一、什么是近因?所谓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例如,船舶因遭受鱼雷的袭击而进水,使船舶沉没。若以时间上最接近沉船事故为理由而判定海水的进入为近因是不合理的。因此,当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且各个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尚未中断的情况下,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损失的原因即为近因。二、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原则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基本含义是:一是规定近因的认定方法;二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的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就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三、近因的认定方法(一)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判断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再从可能发生的第二个事件,按照逻辑推理判断最终事件即损失是什么。如果推理判断与实际发生的事实相符,那么,最初事件就是损失的近因。(二)从损失开始,按顺序自后向前追溯
    2023-04-23
    381人看过
  • 近因原则在意外保险的应用
    12月底在世纪保网投诉的平安漳州案件,福建省保监局、福建保险行业协会等也参与到了此案件的调解,但至今当事人和保险公司没有达成共识。此案件的难点问题是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认定。近因是什么,也就是保险事故发生最直接、最关键的因素。只有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才构成近因。例如某公司被小偷偷了财物,结果这小偷还放了把火把该公司都给烧了,什么都没了。即使公司投了火灾险,但近因就是盗窃,保险公司就能不赔了。如果某公司投保了火灾险,结果该公司真着火了,着火的时候,有小偷还顺手牵羊偷了点什么。那么,火灾就是近因,小偷顺走的东西保险公司也得赔!被保险人购买的是世纪平安A卡意外伤害保险,探讨意外伤害保险的近因认定问题,我们还需要从意外伤害的学理了解。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自身的因素引起的伤害,对意外伤害的认定必须有:意外和伤害两个因素。意外伤害要注意与疾病区分开。由于疾病是由内在原因引起的,意外伤害是由外在原
    2023-04-23
    322人看过
  • 近半数保险投诉因合同而起
    财险:三者险是焦点寿险:误导和欺诈是主要问题中介:跨区域经营和强制保险情况突出新华社电记者日前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获悉,2004年全国保险监管系统收到的5247起书面信访件中,合同纠纷类投诉有2403起,占45.8%,比上年提高5.8%个百分点,仍是投诉最多事项。统计还显示,去年,向各级保险信访机构反映违规类问题的书面投诉为1254起,占23.9%;反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问题的书面投诉为864起,占16.46%。上述两项分别比上年下降了6.1%和10.7%。保监会分析2004年保险监管系统信访情况认为,在财产险方面,由于新“道交法”配套强制保险条例没有衔接,导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纠纷急剧增加。其中,主要是司机无责任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如何赔偿的问题,以及一些保险公司将三者险与其他险种捆绑销售、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在寿险方面,保险业务员在展业过程中误导、欺诈消费者依然是投诉的主要问题。有些
    2023-04-23
    119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更多>

    #格式条款
    相关咨询
    • 保险公司最近也不能申请破产
      甘肃在线咨询 2021-12-21
      是的,如果保险公司被撤销或宣布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还保单利益,保险担保基金将为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济。 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还能力的,可以清理债务。《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债务人或者破产清算。 企业法人解散但
    • 保险近因原则是什么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3-01
      保险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按照近因原则, 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给付
    • 什么是保险近因原则?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6-12
      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并非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后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补偿责任。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为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我国
    • 保险理赔依据近因的种类有哪些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1-14
      近因原则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予以赔偿; 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两者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存在,才能构成保险赔偿的条件。
    • 非车主因驾驶发生事故能不能报保险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1-15
      可以。 只要是机动车发生了事故,不管驾驶人是不是车主,保险公司都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只有在车主允许有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使用保险机动车的,在发生事故后,才能够按照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就保险事故进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