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权利质押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为标的而成立的质押。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一、质押股权还可以转让吗?
已质押股权不可以转让,但是质权人同意转让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质押过的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再背书转让吗
质押过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可以再背书转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可以依法进行质押,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但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或者背书转让票据的,背书行为无效。质押背书是一种特殊的质权设定方式,与普通质权相比,效力不同。
三、股权质押是不是需要登记
股权质押需要登记。股权作为一种权利,具有价值,必要时可以转让或进行质押融资。股权质押需要签订质押合同,并向有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质押合同是一种实际合同。也就是说,质权的建立不仅需要当事人签订合同,还需要交付标的物作为必要条件。质押以质押人将质押物转让给质权人为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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