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修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08 20:07:32 277 人看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2004)[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修正)[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修正)

(相关资料:法律6篇行政法规1篇部门规章23篇司法解释2篇地方法规523篇最高法公报案例2篇裁判文书291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78篇实务指南修订沿革3篇实务指南16篇英文译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拍卖标的

第三章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拍卖人

第二节委托人

第三节竞买人

第四节买受人

第四章拍卖程序

第一节拍卖委托

第二节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三节拍卖的实施

第四节佣金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3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2篇)

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22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5篇实务指南)

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相关资料:最高法公报案例1篇裁判文书17篇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5篇裁判文书1篇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二章拍卖标的

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相关资料:最高法公报案例1篇裁判文书32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3篇实务指南)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9篇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6篇裁判文书6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

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相关资料:部门规章2篇地方法规7篇裁判文书1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2篇实务指南)

第三章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拍卖人

第十条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4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

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20篇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十二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9篇裁判文书1篇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十三条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十四条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2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2篇实务指南)

第十五条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十六条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十七条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十八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裁判文书36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7篇实务指南)

第十九条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2篇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二十条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2篇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裁判文书2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

第二十三条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24篇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二节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4篇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裁判文书16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2篇实务指南)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相关资料:最高法公报案例1篇裁判文书3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2篇实务指南)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5篇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三十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裁判文书2篇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三十一条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7篇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三节竞买人

第三十二条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5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2篇实务指南)

第三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2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2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

第三十五条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4篇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三十六条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1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2篇实务指南)

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地方法规1篇裁判文书6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

第四节买受人

第三十八条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5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

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20篇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四十条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29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

第四章拍卖程序

第一节拍卖委托

第四十一条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5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

第四十二条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13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2篇实务指南)

第四十三条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四十四条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2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

第二节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14篇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四十六条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8篇修订沿革)

第四十七条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3篇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四十八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10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1篇)

第三节拍卖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1篇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五十条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相关资料:最高法公报案例1篇裁判文书4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2篇实务指南)

第五十一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14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4篇实务指南)

第五十二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相关资料:最高法公报案例1篇裁判文书19篇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五十三条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2篇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五十四条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相关资料:最高法公报案例1篇裁判文书2篇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五十五条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21篇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四节佣金

第五十六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13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3篇实务指南)

第五十七条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裁判文书1篇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15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7篇实务指南)

第五十九条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地方法规9篇裁判文书1篇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六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相关资料:法律1篇地方法规1篇裁判文书44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4篇实务指南)

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地方法规7篇修订沿革)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地方法规4篇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地方法规4篇修订沿革)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相关资料:部门规章2篇地方法规6篇最高法公报案例1篇裁判文书8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3篇)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1篇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卖或者参加竞买的,适用本法。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六十八条本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六十九条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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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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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87号)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以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宜公告如下: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于11月30日公布。应试人员可自11月30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中国普法网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应试人员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的书面申请。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考试承办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居住在台湾地区的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台北市办理分数核查书面申请转递事宜。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
    202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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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
    202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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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1995年2月28日批准,于1995年7月1日生效)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以下简称“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密切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为此目的,双方议定下列各条:[章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刑事司法协助一、双方应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相互提供刑事司法协助。二、司法协助系指被请求方为在请求方进行的刑事调查取证或诉讼所提供的任何协助,无论该协助是由法院或其他机关寻求或提供。三、第一款所述“刑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所规定的与犯罪有关的调查取证或诉讼;在加拿大方面系指联邦议会法律所规定的与犯罪有关的调查取证或诉讼。第二条司法协助的范围协助应包括:(一)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二)调查取证和获取有关人员的陈述;(三)搜查和扣押;(四)获取和提供鉴定人鉴定;(五)移交物证
    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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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
    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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