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9 15:02:31 373 人看过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黑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黑政发〔2009〕97号)要求,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上调至10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由4万元上调至6万元。

二、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标准

(一)肝癌、中心肺癌、淋巴癌、慢性肾衰竭(尿毒症)、脑、心脏、肝、脾、血管、肾、骨股头坏死等大的手术,以及急性肝坏死支付救助金,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

(二)骨癌、胰腺癌、颌下腺癌、肺癌、食道癌、喉癌、口腔癌等支付救助金,由原来的9万元提高到18万元。

(三)胃癌、膀胱癌、直肠癌、十二指肠癌、甲状腺癌等支付救助金,由原来的8万元提高到16万元。

(四)乳腺癌、子宫内膜癌、子宫癌、卵巢癌、阴茎癌、外耳道癌、慢性重症肝炎、严重传染性肝炎、新发空洞性、急性粟粒型肺结核、急性白血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病、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脑中风急性期、急性血小板减少病、强直性脊柱空洞症、格淋巴利综合症(多发性神经根炎)支付救助金,由原来的7万元提高到14万元。

三、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55%;三级以下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5%提高到75%;按上档缴费的成年居民住院报销比例在以上基础上再上调5%。

(二)2009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属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职工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7000元医疗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由原来的80%提高到90%。

四、提高关闭破产和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

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改制企业为退休职工一次性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个人账户金额不足400元/年的提高到400元/年(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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