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人应当承担哪些民事责任和义务
合伙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擅自将自己在合伙组织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赔偿责任,擅自退伙的赔偿责任;反竞业禁止义务及不得与本合伙组织进行交易的赔偿责任等。
义务包括如实出资、其他合伙人超过份额赔偿的,按照规定赔偿给合伙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合伙人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1.主体适格。主体适格即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人为组织的,应具有独立财产;
2.能够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3.能够以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合伙人清偿债务的顺序是什么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n(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n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n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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