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车辆: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燃料消耗量达标的运输车辆;
2、人员: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3、管理: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提供纸质版原件。
提供纸质版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提供纸质版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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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申请人公章,提供纸质版原件。
提供纸质版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珠海分厅”网。
2.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受理:窗口服务机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服务机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窗口服务机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服务机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
办理机构对新设立企业进行实地审查。
4.审批
审批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送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准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香洲区红山路230号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一楼
五、办理时限
9(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修订)(2017年)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修订)(2017年)
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修订)(2017年)
第七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修订)(2017年)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修订)(2017年)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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