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终止条件是什么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1 02:10:09 461 人看过

行政处罚的终止条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已过处罚时效的;行政处罚没有依据的;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等。

一、环境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罚。

2、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处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即公正的原则。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实施依据等及行政处罚政的有关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有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当向当事人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

4、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救济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处罚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为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提高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也增加了许多重要举措。如明确首违可以不罚,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明确没有主观过错不罚,即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明确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法律规定什么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是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第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处罚机关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和能辨认或者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应对实施的违法行为负责,接受行政处罚。

第二,不满14岁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因其未达行政处罚责任年龄,不予处罚,但要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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