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0 17:05:41 347 人看过

生育保险的基金支付范围

1、生育生活津贴;

2、生育及并发症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范围

1、违反《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2、因犯罪、自杀、自残、吸毒、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

3、到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品、避孕工具等费用;

4、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所发生的除产前检查、分娩、终止妊娠、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及生育生活津贴外的费用;

5、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6、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7、实施生育、终止妊娠以及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怎样支付?

参保职工在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生育、终止妊娠或治疗并发症的费用,应由职工个人支付的部分,协议服务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协议服务机构如实记帐并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以下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垫付后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1、产前检查费用;

2、因生育、终止妊娠及治疗并发症发生的门(急)诊费用;

3、跨区或市外生育发生的生育医疗费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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