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新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4:14:36 157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符合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标准如下:第一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第三条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第五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第七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第八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九条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管理等项制度。第十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二、办理材料

加盖举办者公章或签名

申请表填写完整,要素齐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签名。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签名

章程规定的要素齐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签名

拟设学校名称统一按“台山市XX职业培训学校”命名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

校长、教师、工作人员、管理人员的名册,身份证、学历、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教师证、财会人员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租赁契约或合同,租赁期不少于3年(自有的场地应出具产权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整个场所的尺寸、布局按比例缩小制图

由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包括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按各专业标准列清楚。

按要求完成自评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市台山分厅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一次性告知材料补正要求。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符合规定,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评审,考察评审合格在局门户网站对拟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及其章程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通过后下达批复文件,颁发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台山市街道办东城大道92号

五、办理时限

90(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十七条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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