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承销是指发行人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向社会公开销售证券的行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依法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承销的方式:包销、投标承购、代销、赞助推销。
证券承销团
对于一次发行量较大的证券,一家承销机构往往不愿意或没有能力独自承担发行风险,这时就会组织一个承销集团,由多家机构共同担任承销商,分担承销风险。
在我国,大宗股票和部分国债的发行也经常采用承销团形式。
承销团的结构取决于发行规模、发行地区和上市地区的选择。当发行规模较小,且仅在一个国家发行、上市,那么仅选择该国家的一些承销商组成承销团就够了。当发行规模很大,并且在几个国家同时发行、上市时,那么就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组成多个承销团。
承销团的发起者为承销证券的主承销商,一般由实力雄厚的大型证券经营机构充当。发起者的任务包括:
(1)组建承销团。
(2)代表承销团与发行者签订承销合同和有关文件。
(3)决定承销团内各成员的承销份额。
(4)负责组织签订内部成员的合同和有关文件。
(5)选择证券分销商和零售商。
(6)负责稳定发行市场的证券价格。
在选定承销团成员后,承销团发起者应负责签订成员间的分销协议,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分销协议大致包括以下内容:(1)本次证券发行和担保情况的介绍。(2)分配各成员推销的证券数量及应得报酬。(3)各成员应承担的职责。(4)各成员保证推销其份额的许诺。(5)承销团及其合同的终止时间。
与单个机构进行证券承销相比,承销团方式具有很多优点:(1)承销团司突破单个机构的规模限制,能够满足大额证券发行的需要。(2)承销团由数量众多的机构组成,可以分散包销发行风险。(3)多个成员促销可加快证券发行速度。
《证券法》第32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证券,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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