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一般是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的。法律对于公房具有特别的规定,即公房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共同居住人必须在承租公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条件,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因此公房的继承要求符合上述的法定要件。
一、继承公有住房是怎样
公有住房在进行继承的时候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承租人对于公有住房没有所有权,与出租人之间是房屋租赁合同,因此常住人死亡之后,共有住房不能发生继承意义上的继承,但是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原承租人死亡之后才可以进行变更,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所以说共同居住人是公有住房继承的首选人。承租人死亡,公有住房的继承要排顺位,第一顺位的是承租人生前在该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第二顺位的是承租人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同顺位的继承人由出租人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为承租人。
二、公房拆迁承租人资格怎么确定
公房拆迁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分配,首先面临的是公房承租人资格认定问题,依照不同情况,需要进行公房承租人资格确定的有这样一些情况:
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的一般不发生承租人变更,补偿对象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2、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拆迁中取得补偿获益权;但这种情况下会发生不符合规定的变更而侵害成员利益的情况,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3、原承租人去世后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一直没有办理变更。由于拆迁补偿涉及较大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员之间在变更承租人的问题上出现不同的意见。公房承租人资格应当如何认定呢,
一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
二是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是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由于没有变更公房租赁登记,其公房承租人身份不明确,容易受到其他当事人的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或变更。
三、离婚分割公房要注意哪些问题?
离婚公房分割时要注意哪些事项:1、售后公房的分割由于涉及到较强的政策性因素,一般会征求原公房产权单位的意见。2、对于不希望取得产权的一方而言,如果另一方按照购买优惠房时的价格对其进行补偿,则会存在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该方可以要求竞价取得房产,这样,即使其没有取得房产,其最后获得的补偿也不至于与市场价值背离过大。3、对于婚前先购买承租权婚后再取得产权的公房,取得产权的一方应尽量提供婚前出资购买承租权的证据4、对于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公房或暂不具备办证条件的,可以先协商由一方或双方共同居住,待办下房产证后再就房屋的归属进行处理。5、根据所处角度的不同,选择性地利用96年公房承租问题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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